(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日期: |
2010/07/08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0〕4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认真做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各种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和原省环境保护局《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陕环发〔2007〕118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项目,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继续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陕环发〔2005〕33号)、《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陕环发〔2006〕140号)的基础上,所有新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项目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必须提供试生产批复以及安监、消防资料等;处置企业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审时,必须提供项目的竣工验收批复、经年审的安监、消防资料,以及能够反映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文字、数字资料等。
三、在“十一五”全省重点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基础上,省上正在组织力量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并重点建设礼泉资源再生产业园、陕北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和陕南有色金属矿渣综合利用等一批项目,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和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划,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划正确引导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项目建设。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年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经所在市环保局出示审查意见,已取得(年审通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分别在所在市环保局进行登记。由设区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项目,已经设区市环保局颁发行政许可证后要到省环保厅备案,并由省环保厅上报环保部列入相关处置企业名录。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重视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和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措施加大对各类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类处置企业的环境安全。
二○一○年七月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