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启用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10 颁布日期: 2012/09/10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10
颁布日期: 2012/09/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2〕148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现就新转移联单使用管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移联单编号格式及填写说明   为了便于转移联单填写及日常管理,新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A4幅面无碳复写纸制作,在原有编码基础上增加了流水号、填发日期、有效期,同时按照使用区域,又将转移联单分为A、B、C三类。   (一)A、B、C类转移联单分别代表跨省转移、自治区内跨地级市(包括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转移、地级市内跨县市转移。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转移至湖南省使用A类转移联单;吴忠市转移至石嘴山市使用B类转移联单;银川市辖区内永宁县转移至灵武市或仅在贺兰县内转移使用C类转移联单。   (二)转移联单左上角为红色7位流水号码,便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掌握转移联单发放(使用)区域及数量。   (三)转移联单右上角为13位联单编码:1、2位数字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组成;3、4位数字由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包括宁东能源化工基地);5、6位数字由市辖县(区)级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全区各市、县(区)行政代码见附件);7、8位数字由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组成(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10位数字为联单发放年度编码;最后三位数字由联单发放环境保护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年度转移流水号在下一年度归零)。   例:6 4 0 1 2 2 3 4 1 2 0 0 1   编码信息为:64宁夏;01银川;22贺兰;34废酸;12代表2012年度;001第一份转移联单。   (四)转移联单编码及填发日期、有效期由发放地环境保护局现场填写,要求字迹规范,为了保证清晰度必要时可分页填写。   二、转移联单使用流程   (一)危险废物启用时,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填写转移联单:   1.产生单位按要求完成联单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转移联单连同危险废物交付运输单位;   2.运输单位核实转移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转移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3.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危险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二)危险废物运输时,转移联单与运输单位同行:   运输单位将转移联单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三)危险废物运抵目的地时,运输单位将转移联单交付接收单位:   1.接收单位须按照转移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危险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后,在转移联单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收单位栏内容并加盖公章,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2.接收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转移联单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3.接收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接收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4.接收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5.产生单位收到接收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上述转移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转移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跨省转移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办理,使用A类转移联单,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移出。产生单位根据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将填写好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及请示文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接到转移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形态、数量以及包装方式等进行核实,同时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接收单位的经营许可、处置方式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不具备转移、运输和处置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禁止危险废物转移。具备转移条件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致函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查接受单位处置能力和资质。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函同意接收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产生单位同意转移,同时抄送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产生单位到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领取A类转移联单,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进行转移,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自联单发放之日起对危险废物在辖区内的转移过程进行监管。   2.移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接到其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移入申请核查函后,在3 个工作日内组织接收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接收单位处置资质、处置能力及处置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复函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收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转移联单。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自治区内跨地级市转移   危险废物在区内跨地级市(包括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转移由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使用B类转移联单,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移出。产生单位每年应向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出具书面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批次转移申请。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形态、数量以及包装方式等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进行审查。具备转移条件的,可向接收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致函,委托审查接受单位处置能力和资质。   接受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函同意接收的,产生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同意转移,同时抄送辖区县级环境保护局。产生单位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领取B类转移联单,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进行转移。   2.移入。接收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移入申请核查函后,在3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接收单位处置资质、处置能力及处置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复函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   接收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转移联单。地市级及当地县级环境保护局监督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地级市内跨县(市)转移   危险废物在地市级内跨县(市)转移由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使用C类转移联单,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申请。产生单位每年应向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出具书面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批次转移申请。   2.审查。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特性、形态、数量以及包装方式等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单位的经营资质、处置能力和处置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3.转移及监管。具备转移条件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产生单位,同时抄送辖区县级环境保护局。产生单位到地市级环境保护局领取C类转移联单,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程序进行转移。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及产生地、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对危险废物在本辖区内的转移过程进行监管。   四、转移联单监督管理   启用新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我区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及其档案建设;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批准后,按照一车一单发给产生单位,不得提前发放转移联单,严禁出现涂改、丢失、漏收转移联单等现象的发生。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申领填写转移联单;不按规定运行转移联单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转移联单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的检查指导,重点查处不经报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不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印制、发放工作。请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领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自2012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请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转移联单使用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李继成  联系电话:0951-5160961   附件:全区各市、县(区)行政代码参考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全区各市、县(区)行政代码参考表   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数字) 地 区 代 码 地 区 代 码 银川市 01 固原市 04 石嘴山市 02 中卫市 05 吴忠市 03 宁 东 06   市辖县(区)级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数字) 地 区 代 码 地 区 代 码 兴庆区 04 同心县 24 西夏区 05 青铜峡市 81 金凤区 06 原州区 02 永宁县 21 西吉县 22 贺兰县 22 隆德县 23 灵武市 81 泾源县 24 大武口区 02 彭阳县 25 惠农区 05 沙坡头区 02 平罗县 21 中宁县 21 利通区 02 海原县 22 红寺堡区 01 宁东 00 盐池县 2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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