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2/27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环发【2012】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8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乡镇以上卫生院医疗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环保实事实施情况的督查专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保障全区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安全处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办法(试行)》。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保障全区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安全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8号)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地级市(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下同)、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范围为辖区内的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   第四条 考核指标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设定四项考核指标,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覆盖率、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覆盖率=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量×100%。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抽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100%。   3.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辖区所有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考核成绩总和÷辖区医疗废物转运单位总数量×100%。综合评估不达标的转运单位不计入成绩。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考核成绩×100%。综合评估不达标的处置单位不计入成绩。   第五条 考核机制   自治区环保厅和卫生厅联合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同时各地级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各考核领导小组对具体考核工作负总责。   1.自治区考核地级市,并确定1~2个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各地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抽查率不低于30%,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为必须检查单位。   2.地级市考核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抽查率不低于60%的比例,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单位为必须检查单位。   3.各县(市、区)要负责辖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的自查工作。   第六条 考核权重   依据《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评价标准》(见附表)实施考核。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满分100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情况(40分)、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情况(30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情况(30分)三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包括县(市、区)自查、地级市考核和自治区考核。   1.市(县、区)自查。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卫生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收集转运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卫生厅。   2.地级市考核。各地级市环保局和卫生局在每年12月25日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卫生厅。   3.自治区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卫生厅于每年1月20日前,组织完成对各地级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工作,并于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评价标准》对照得分表。   (2)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单位基本情况;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年度转运和处置等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   2.被考核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   (1)《自治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2)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基本情况;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年度转运和处置等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合格率,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单位、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存在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   (3)辖区医疗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本年度辖区所有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名录。   3.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对被考核地级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处置单位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   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考核指标纳入地级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年度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示。对于考核较好或较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自治区卫生厅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不予年度核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被考核单位/地址: 主 要 内 容 达 标 标 准 考核方式 分值 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临时贮存设施、场所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必须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依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所示标签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为达标10分;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6分;未设置的为不达标0分。 现场核查。 10 2. 医疗废物申报登记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实申报,内容齐全3分;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医疗废物产生和转移情况的日常记录等4分;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3分。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0   3.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依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5分;按种类包装、分别存放5分。 现场核查 10 4.医疗废物登记,建立管理台帐 建立管理台帐3分;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5分。登记资料至少保持3年2分。 查看记录 10 5.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按照实际转移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为达标10分;个别联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保存不齐全为基本达标6分;大部分或全部联单填写不规范,保存不齐全,或与记录核对出现严重错误0分。。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10 *6.医疗废物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和处置活动。 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不可自行处置。通过核对全部委托的为达标20分;不委托、部分委托或不能说明去向的为不达标0分。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20 *7.签订委托收集、处置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为达标20分,无合同的不达标0分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医疗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 8.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及贮存期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不得超过2天。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建立规范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5分;暂时贮存不超过2天的5分。 现场核查,查看记录 10 合计: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一)考核备注: 1.考核组应当至少包括三名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考核。 2.考核组成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考核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值进行适当裁量。 (二)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达标;60-79分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6条、7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发生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行为,被属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扣10分。 4.考核年度内每次造成疾病传播、环境污染事故扣除20分;造成疾病传播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附表2: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被考核单位/地址: 主要内容 达 标 标 准 考核方式 分值 1. 建立管理责任制。 建立管理责任制2分;有明确责任和收集范围的政府性文件3分。 查看文件及单位管理责任制度 5 2.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将县属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转运费差额部分纳入县市财政预算5分;年度补助到位5分。 查看文件 10 3.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资质等情况 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3分。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 4. 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8411-2001的规定。喷涂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附录A所示警示性标志。有标志的2分;标志符合规范的3分。 现场核查。 5 5. 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按照实际接收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齐全,为达标10分;个别联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保存不齐全为基本达标6;大部分或全部联单填写不规范,保存不齐全,或与记录核对出现严重错误0分。 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0 6.合同签订情况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5分;有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的委托收集转运合同5分。 查看合同。 10 7. 应急预案制度执行情况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2分;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3分。 查看应急预案。询问当地环保部门。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5 8. 运输车辆技术达标情况 驾驶室两侧应标明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名称。车辆厢体应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厢体应达到气密性要求,厢体材料防水、耐腐蚀,厢体底部防液体渗漏,并设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装置。两侧标明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名称。车辆厢体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符合标准的5分,基本符合3分,不符合0分。 现场核查。 5 9. 按规定时间收集转运医疗废物情况 转运单位必须保证至少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于当日运送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集转运医疗废物。所有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间收集的5分;大部分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间收集的3分;大部分或全部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时间收集的0分。 现场查看联单,对照医疗机构台帐。 5 10.转运单位的转运路线、时间安排必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了转运路线、时间安排2分;并按照规定的转运路线、时间进行转运3分。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5 11定期消毒、清洗要求 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清洗5分,不按要求进行消毒、清洗0分。 现场检查并查看消毒、清洗记录, 5 12. 经营情况记录簿建立和报备情况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医疗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医疗废物经营情况3分;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情况2分。 查看近几年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5 13.运送人员专业技能与职业卫生防护 对医疗废物运送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培训,使其达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有关专业技能、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等相关要求。按照要求全部达标5分;部分达标3分;不达标0分。 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看培训记录及防护设备。 5 *14.对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情况 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2012年为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收集覆盖率)×20得最终分值,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率2013年低于75%,2014年低于85%,2015年低于100%该项为不达标得0分。 查看辖区内所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单、转移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登记资料以及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汇总资料,辖区医疗废物申报登记汇总数据等 20 合计: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一)考核备注: 1.考核组应当至少包括三名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考核人员要填写考核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收集、运输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 检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值进行适当裁量。 (二)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达标;60-79分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14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年度内无故不对产废单位实施收运,被产废单位投诉5次以上的,扣1分/次。 5.年度内因转运医疗废物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属地环保部门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扣10分。 6.对疫情期间不及时实施收运工作,造成环境污染或导致其他后果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附表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被考核单位/地址: 主 要 内 容 达 标 标 准 检 查 方 法 分值 1. 建立管理责任制。 建立管理责任制2分;有明确责任和处置范围的政府性文件3分。 查看文件及单位管理责任制度 5 2.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情况。 有经营许可证的2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3分。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5 3. 警示标识、标志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5分;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3分;未设置的为不达标0分。 现场核查。 5 4. 管理计划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减少危害性的措施,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3分;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2分。 查看医疗废物管理计划。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5 5. 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如实申报、内容齐全3分;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4分;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3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 6. *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按照实际接收的医疗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10分;个别联单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保存不齐全6分;大部分或全部联单填写不规范,保存不齐全,或与记录核对出现严重错误0分。   现场查看转移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0 7. *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合同签订情况。 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10分。没有全部委托0分。 查看委托处置合同。 10 8. *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情况 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10分;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有当年有环境监测报告(年初检查的,有上年度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基本达标6分;其余为不达标0分。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有关监测频次可按相关标准,环评及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执行。 10 9.应急预案制度执行情况。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3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分;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5分。 查看应急预案,询问当地环保部门。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10 10. 定期设备检查、维护情况 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2分;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2分;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1分。 查看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记录。 5 11.人员培训情况。 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3分。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2分。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询问工作人员。 5 12. 经营情况记录簿建立和报备情况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医疗废物经营情况5分;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经营情况5分。 查看其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转移联单抽查若干批医疗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情况。查看近几年医疗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10 合计:       综合评估: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一)考核备注: 1.考核组应当至少包括三名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考核组成员员要填写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收集、运输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 考核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值进行适当裁量。 (二)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达标;60-79分为基本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6条、7条、8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得0分,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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