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15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环发〔2011〕11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陕西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第九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陕西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信息(包括空气污染物浓度、酸雨、降尘、沙尘暴);
2.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信息;
3.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信息;
4.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信息;
5.其他需要报送的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 陕西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的管理,通过厅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全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
各市(区)、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的管理。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出具的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工作。对编制的环境监测信息成果,按照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三级审核,其中月报、季报、半年报,须经环境监测机构相关技术审核小组审核、领导审定后报出;年度环境监测综合信息须经同级环保部门审定后,按程序逐级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报送。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必须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对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的监测数据,要查明根源、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必要时,须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专报信息。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从事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通报考核结果,通过有效手段提高信息分析、处理以及应用信息管理软件的能力,适应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报告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工作,自觉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分析和应用能力。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综合信息工作的管理,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落实专项经费,保证环境监测综合信息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监测综合信息数据库,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保密规定,根据发布权限向社会发布环境监测综合信息。
第十二条 对在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审核、审定环境监测综合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严重错情、编造或更改数据,或者违反环境监测综合信息报送、发布相关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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