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1 颁布日期: 2012/06/11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1
颁布日期: 2012/06/11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陕环函〔2012〕536号)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省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程,增强尾矿库企业防范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主动性、自觉性,全面提升我省抗尾矿库环境风险的综合能力,按照环境保护部《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省厅与各市分别组织实施对全省现存的260座尾矿库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尾矿库评审、备案划分   (一)对已建成生产的260座尾矿库全部进行备案,其中陕西马鞍桥生态矿业有限公司等44座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由省厅负责(见附件1),西安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16座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见附件2)。   (二)新建尾矿库的环境应急预案在取得省环保厅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环保局要成立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备案领导小组,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要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的管理工作,要结合今年的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切实掌握辖区内尾矿库底数,存在的环境风险,在预案的评审中做到有的放矢。   (二)严密组织,确保质量。各市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尾矿库企业按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落实企业责任主体。要按照《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评审、备案工作程序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要指导企业结合尾矿库实际,全面分析环境风险源点位、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突出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措施等重点篇章,针对尾矿中的污染因子落实环境应急物资,开展好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确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严把关口,“一库一案”。各市要加强尾矿库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新建的尾矿库,在企业未取得预案备案审批手续前不得批准其投运,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投运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已经闭库的尾矿库也要责令企业进行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对无主的尾矿库由各县区负责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备案,实行“一库一案”制,防止出现“一案多库”的现象。   联系人:省环保厅应急办  谢月峰   联系电话:029-85429265(兼传真)   附件:1.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省级备案名单(略)   2.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市级备案名单(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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