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9/26 |
颁布日期: |
2012/09/26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9/26 |
颁布日期: |
2012/09/26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2〕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6日
南宁市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现场管理,建立规范、文明、有序的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秩序,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养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化的施工和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按照有关规范组织作业,自觉接受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绿化施工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确保施工工序有效衔接,避免施工作业面泥土裸露,不能及时进行绿化种植的,应当对作业面进行覆盖,防止尘土飞扬,确保作业面环境整洁,覆盖物要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和施工铭牌;
(四)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施工工具、车辆应当摆放整齐;
(五)施工现场临时堆放种植土的,应当做到当日堆放当日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土污染路面;
(六)运输种植土、垃圾肥等易撒漏的施工材料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漏,并应当清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七)施工产生的树枝、树叶、种植袋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施工现场不得填埋、焚烧垃圾;
(八)施工场地应当做好排水措施,确保无积水、无污水流出污染路面;
(九)严格控制种植土高度,种植土面应当低于路缘石、树池、花池等周边设施的高度,且高差不少于5厘米;
(十)施工完成后,应当对种植土进行绿化种植覆盖,防止泥土裸露。
第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尚未移交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已移交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绿化养护应当尽量做到植物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株,无枯枝枯叶,无明显杂草和病虫害;
(二)绿化养护进行淋水作业前,应当与属地环卫部门提前对接,做到在环卫保洁前实施作业;绿化养护进行淋水作业时,应当注意控制好水量,并及时进行路面保洁,避免泥水染污路面;
(三)加强绿化植物修剪,保持绿化植物整齐、美观,及时清理修剪产生的绿化垃圾;
(四)加强植物病虫害监控和防治,选择使用低毒环保农药,喷洒农药应当选择在出行市民相对较少的时间段进行,并注意控制喷药范围和喷药量,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生活的影响;
(五)加强绿地管护和保洁,及时清理绿化带、树池、花池中超高的泥土,保持绿地内无明显杂草、无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绿化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防止作业过程误伤过往行人。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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