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5/31 颁布日期: 2012/05/31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5/31
颁布日期: 2012/05/3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除煤炭以外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辽宁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凡发生1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年内(2次事故的间隔时间)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对伤亡者进行救治和赔偿的;   (六)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且拒不进行整改的;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等,下同)过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进行生产经营的;   (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造成职业病群体事故的;   (九)未经安全检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十)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十一)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六条 黑名单期限为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   第七条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息采集。   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安全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途径,采集存在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行为等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组织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涉及特种设备方面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按规定程序填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上报表》,由省质监局汇总后,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下属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出具《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预通知单》,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讨论审定。   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四)信息通报与公告。   经审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向企业出具《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单》,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主管部门通报。同时,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企业申请,并由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填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解除表》,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对其核查。   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问题,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并出具《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解除通知单》,解除情况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尊,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发现企业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失信信息录入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共享到省有关部门。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反馈有关情况。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将列入黑名单企业违法信息列入人民银行总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工作。   (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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