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做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总量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统筹做好总量预算管理工作   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高效利用环境容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削减污染物排放存量、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总量预算工作,全面做好预支增量、总减排量和控制排放量三项总量预算指标管理工作。   各地要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将总减排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减排措施,明确各项减排措施完成时限及责任单位,并强化督导确保按期落实。要制定并提交政府审定年度预支增量指标的列支计划,统筹把握和控制预支增量指标的分配使用,要定期调度掌握辖区内拟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指标需求情况。对于有限的预支增量指标,要优先保障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和能耗物耗水平低、单位产值排污量低、工业附加值高的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促使预支增量指标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各地要将辖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排污单位排污总量不突破限值,从整体上控制区域污染物的排放。   二、规范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核定   根据《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豫环文〔2012〕42号)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核定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排污指标的申报。建设项目申报的排污指标应与该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排放情况基本相符,经核定的排污指标将作为该项目投入正常生产后的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要根据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及污染治理水平,采用统一的产排污系数计算得出。原则上同一行业、同样规模、同种工艺的建设项目排污总量应基本相同。有关重点行业的产排污系数,省环保厅将另行下发文件予以规定。   (二)预支总量指标的列支。房地产、医院、学校、城市基础设施等生活类建设项目申请的排污指标从生活源预支增量中列支。其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不占用预支增量指标;工业类建设项目申请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原则上从所在地工业源预支增量中列支,有集中生活区且生活污水有单独排放口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从所在地生活源预支增量指标中列支;列入国家、省电源建设规划的重点火电建设项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从全省电力行业预支增量指标中列支;其余建设项目申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一律从所在地非电预支增量指标中列支。   (三)排污指标的界定。原则上各类建设项目申请排污指标均按照出厂(小区)总排口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准。   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预支增量审核   省环保厅负责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火电、钢铁、造纸、印染、化工行业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预支总量指标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在初步核定时明确该项目总量指标行业内替代措施。   为简化建设项目预支增量指标的申报审核程序,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若其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均低于下述指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0吨/年,化学需氧量10吨/年,氨氮5吨/年),其预支增量指标由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核后网上提交省环保厅核定确认,不再出具书面意见。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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