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28 |
颁布日期: |
2012/09/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28 |
颁布日期: |
2012/09/28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
(沪国税征科〔2012〕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规范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税务机关的光荣使命,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基金开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积极实施。
二、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根据《公告》要求,此项工作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前必须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对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主动积极与区县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地方上的支持。在组织业务学习的同时,各征收分局应做好户管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并及时通知基金缴纳义务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市税务二分局应对电器电子生产行业提前进行分析,结合税收缴纳情况和其他掌握的信息,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监控分析工作;稽查分局也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检查列入稽查范围内,积极组织专项稽查工作。
三、加强培训,做好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培训计划,市局将适时安排各单位的师资培训。各单位师资人员回本单位后,应在分局的组织下,积极开展对本辖区的基金缴纳义务人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同时,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做好基金征收的业务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四、规范征收,加强管理
(一)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二)本市基金的申报全部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补申报需至办税服务大厅的,征收分局应提供纸质申报表。纸质申报表按《公告》附件2由各征收分局自行复印,市局不统一安排印制。
(三)基金征收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具体是指:
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缴费方式:已确定为电子申报方式的基金缴纳义务人网上申报缴费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缴款凭证》作为缴费凭据,如需正式完税证明,可至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采用上门申报缴费方式:基金缴纳义务人持纸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申报的基金缴纳义务人如办理误收退库,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鉴于目前本市税务机构现状(国、地税合署办公),对以上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仍按照《关于更换税收征(退)税专用章的通知》(沪税计〔2001〕13号)规定,加盖国、地税征税专用章(连体式样)或国、地税退库专用章(连体式样)。
(四)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及时做好税种登记、催报催缴、申报审核、减免征审核、追缴欠金、开展评估、实施稽查等工作。
(五)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免征数填写在申报表中相应位置。
(六)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基金缴纳义务人未进行基金申报,暂不作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判断依据。
(八)基金未缴纳而形成欠金的,暂不列入欠税公告范围予以公示。
(九)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五、注重分析,加强监控
税务机关应结合基金缴纳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开展产销分析比对,及时掌握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密切监控税源。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评估,实施稽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征收到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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