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中国地震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5/01 颁布日期: 2012/09/12
颁布机构: 中国地震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5/01
颁布日期: 2012/09/12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震防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12年9月11日   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创新能力和执业水平。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培训机构开展。可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由中国地震局组织认定并在网站(网址:www.cea.gov.cn)公布名单。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修订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推荐、编制必修课教材。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在中国地震局指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及时报送继续教育实施情况,接受中国地震局监督。   培训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实施。   培训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各专业、各科目教学内容和相应授课教师,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培训机构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聘用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保证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并设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授课教师应经过正规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授课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实践经验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级分专业开展,可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培训机构应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工程师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撰写论文、实际操作测试等形式。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每个注册期内完成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60学时。取得两个以上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每增加一个专业,相应专业的必修课应增加30学时,总学时相应增加30学时。   第十一条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后提出注册申请的、注销注册后提交重新注册申请的,需提交达到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或上次批准注册之日起,至本次提交注册申请之日止,完成的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少于每年4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相应专业的必修课应增加10学时,总学时相应增加10学时。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近期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科技进展;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行业动态;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可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知识,具体内容由培训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科目和方式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修订,一级、二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教材编纂,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阅卷,每次记一级或二级20学时。   (二)参加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阅卷,每次记二级20学时。   (三)从事继续教育教学,记一级或二级相应授课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发表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记一级或二级10学时。   (五)公开出版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著第一作者计10学时,主要合作者记一级或二级5学时。   (六)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专题负责人以上记一级或二级10学时。   (七)参加中国地震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制(修)订工作,每次记一级或二级20学时;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制(修)订工作,每次计二级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以上工作充抵继续教育累计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50%。国家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成员可充抵一级继续教育全部学时,省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成员可充抵二级继续教育全部学时。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在中国地震局统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填写相应的学时并确认盖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从事相关工作充抵继续教育部分学时的,应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充抵的相应学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上确认并盖章。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对培训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地震局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制度的;   (二)未按经审定的培训大纲、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的;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的;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   (五)无固定教学场所的;   (六)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专职授课教师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的;   (八)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欺骗、不如实开具继续教育证明的;   (十)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内容等相关材料的;   (十一)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证明的,由培训机构取消其当期继续教育记录,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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