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7/12/05 颁布日期: 2007/12/05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7/12/05
颁布日期: 2007/12/05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顺政发〔200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形势需要,继续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执法部门、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责任,理顺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对管辖区域的食品安全具体负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负责人的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设立办公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的年度考核,建立奖励制度。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单位或个人失职,造成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级别(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京食安发〔2007〕11号)有关规定由纪律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三)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食品安全办公、宣传培训、专项整治、考察调研、区级抽检、食物中毒调查等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对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聘请的食品安全监察员,给予适当补助费用。各镇食品安全办公、宣传培训、专项整治、考察调研等经费,应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各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食品安全办公、宣传培训、专项整治、考察调研等经费按原渠道负担。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主要管理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2.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和群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加强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广泛组织和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4.加强食品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5.准确掌握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基本资料(台帐)、分布,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整治和处理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6.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妥善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   (一)区政府食品安全办。   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综合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综合监管责任。   (二)区农委。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还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加强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和无公害认证工作,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农产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推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市工商局顺义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食品质量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市场监管,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管。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食品流通环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区卫生局。   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食品安全部分)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管,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调查处理食物、生活饮用水等疑似和中毒事故;负责食品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管。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顺义分局。   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审评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质量安全事故。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出现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区教委。   负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幼儿园、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教育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卫生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区商务局。   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和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监管。   出现生猪定点屠宰厂不合格产品出厂或未经批准私屠乱宰,对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监管不到位,以及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区城管监察大队。   负责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流动食品经营行为(无照商贩)的监管、查处和取缔。   因监管不到位出现流动经营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区外事旅游局。   负责星级宾馆、旅游景区及民俗旅游村、户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监督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预防;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因管理不到位,在星级宾馆、旅游景区及民俗旅游村、户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旅游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卫生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区建委。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权依法处理,超出职权范围及时报告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因监管不到位,在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建设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卫生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区文化委。   负责娱乐场所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因监管不到位,在娱乐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三)区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部门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检测等经费保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加大投入,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   (十四)区市政管委。   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五)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涉案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十六)区监察局。   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职责   按照“分段监管和部门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   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总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农业、工商、卫生、环保、建设、公安等单位和部门配合。   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质量技术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有明确移送部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移送;移送部门不明确的,提请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3.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流通领域无证照食品经营。   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负总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卫生、城管、建设、公安等单位和部门配合。   1.有固定室内场所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的,无照经营食品行为由区城管监察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3.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餐饮业无证照经营。   由区卫生局负总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环保、建设、公安等单位和部门配合。   1.有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无卫生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由卫生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有卫生许可证但无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监管和依法查处。   3.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范围划分监管职责,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其他单位和部门职责分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并积极联系各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查处取缔工作。   四、完善各部门食品安全各监管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政府一项重要职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各部门要按规定成立组织机构。建立例会制度,研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及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听取工作汇报;按监管职责制定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制应明确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会议要有会议纪要,责任分工要有责任书或相关文件,工作要有记录,问题反馈应以书面形式并详细记载(反馈人、向谁反馈、时间、问题内容、反馈结果等)内容,问题反馈给领导、部门、单位的,本人(单位和部门)应留有备份。各级食品安全办公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切实履行好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与风险。   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   六、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将食品安全工作分解到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各部门,分清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制定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   (一)按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各部门未按规定建立责任制,导致责任无法划分的,由相应单位和部门负全部责任。   (二)按监管职责,划分和承担责任。   1.属地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人员依据分工,分为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哪个环节未落实职责,哪个环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要准确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依据职责进行管理,并将职责之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和移送(需有文字记载)有关部门,发生问题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轻责任;反之承担管理责任。   2.按职责分工和行政许可,划分各部门责任。一是按监管环节划分责任。二是同一个环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划分责任。三是一个监管部门涉及多个监管环节,按职责主次划分责任。四是职责不清和许可不明的,按日常工作情况记录进行区分;目前法律法规无法分清监管责任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3.按履职情况承担责任。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制度,措施到位,准确掌握情况,并及时做处理、反馈和移送,本监管部门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轻责任;反之承担监管责任。   (三)建立月报制度,区分责任。   负有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基本信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数;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加工经营食品情况;废弃厂房利用情况等等,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各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监督管理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实行月报信息制度(月报信息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每月25日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同版月报信息,以确定上报时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后果或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反馈,未及时反映或处理,造成后果或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移送及问题分类。   1.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移送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遇有本部门职权无法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应按职责分工向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移送,移送函(式样)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统一制发或使用各执法部门规范的函件。有关部门在向其他部门进行问题移送的同时,除接收部门签字签收外(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签收),同时报送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一份,以备留查。   2.食品安全问题分类。按来源不同分为检查发现、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指派、媒体曝光、突发事故等;按结果分为未造成后果、轻微后果、严重后果和极严重后果四个等级;按持续时间长短分为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按区域分为整体问题和局部问题。   根据不同问题,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七、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   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和执法等有关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要作好详细记录,并负责到底(接报、核实、移送、情况反馈等)。   接报(接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简称接报)部门首先对接报情况进行筛选,有明确分管部门的,按职责分工(依程序)移送相关部门,最终处理结果由接报部门或问题处理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接报情况没有明确分管部门或分管部门不清的:一是管理(或其他)部门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移送,最终处理结果由接报部门、区政府食品安全办或问题处理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二是监管部门接报,要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依法移送、查处或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协调各部门联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由接报部门、查处部门或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如实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不属实,依据核实情况由接报部门如实回复投诉举报人。三是根据事态需要,接报部门可以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核实或查处,最终结果由接报部门或问题处理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脱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因拒绝、推脱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贻误问题的处理,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该部门负全责。   八、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及《顺义区关于给予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员奖励办法》(顺政办发〔2007〕43号)的有关精神,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各部门每季度将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查处情况汇总报到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申请举报奖励。   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区政府食品安全办电话:89446613;区农业部门(区种植业部门:69421276;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69463316;区水产部门:69445160);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话:12365;区工商部门电话:89412315;区卫生监督部门电话:69439309;区商务部门电话:69441061。   九、落实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其他事件。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6〕12号)和《北京市顺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顺应急发〔2007〕3号) 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减小危害和损失。   十、本意见责任用语的含义   (一)领导责任。   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   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所应承担责任。   (三)管理责任。   主要是指不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   (四)综合监管责任。   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五)监管责任。   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六)主体责任。   主要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经营者或应该取得合法经营者资格的经营者应承单的直接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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