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30 颁布日期: 2012/08/30
颁布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8/30
颁布日期: 2012/08/3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2〕119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54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做好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许可证编号工作。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责任制,对每一家企业申请的每一项许可内容的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许可工作质量。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要做到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套完整单独的工作档案,每一份档案都能完整体现审查许可全过程,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并尽快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监督生产企业按规定对烟花爆竹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流向实行信息化监督。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及每年1月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情况。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编号,按照《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编号规则》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二、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把好源头准入关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2012年到期需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警示标志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厂房、仓库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工艺不合理、存在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周边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作出关闭决定并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整顿改造提升要求,推进企业规范化建设   生产企业要重点建设好1.1级工房的防护屏障和满足生产能力需要的“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加快机械化生产线示范工程建设,2013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企业整顿改造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中,要按照《云南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云南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2〕35号)的要求,把贯彻落实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以及“三超一改”、转包分包、礼花弹、氯酸钾、黑火药、引火线的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督促烟花爆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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