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防震减灾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0/01 |
颁布日期: |
2012/09/04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防震减灾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0/01 |
颁布日期: |
2012/09/04 |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防震减灾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发改投字〔2012〕117号)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驻昌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工作,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加强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推动南昌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切实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本着“宁可千日无震,不可一日不防”的理念,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基本管理程序。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和防震减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6条确定(见附件)。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行核定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工程设计前到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书》。
第五条 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意见书》,并通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参加审查会,以便防震减灾工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加强跟踪管理。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申报选址意见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对重大建设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同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对重大建设工程,应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对未提供经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
第十条 对未按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核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具体事项和办事程序,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由南昌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附件:
南昌市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市安全隐患,根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明确如下: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省、设区的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主体工程高度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省、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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