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石环发〔2012〕12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2012年国家、省将对各级政府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请各县(市)区进一步核对本辖区范围内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信息(登录省环保厅网站),如公布的企业信息与实际不符,请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按照省环保厅文件要求,逐条对照,加强对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做好日常督查抽查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程中,实施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同时,必须按照治理项目进行监测、验收,否则不予认定重金属减排量。
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通知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实施严格的环保监管。
六、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报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信息,于7月30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报市局污防处。
联系人:李 燕 联系电话:85815878
邮箱:sjzzhongjinshu@163.com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155号)(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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