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17 |
颁布日期: |
2011/06/17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17 |
颁布日期: |
2011/06/17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的通知
(石环保〔2011〕30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我局于2005年成立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了集体把关的发证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石发〔2011〕11号),经局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一)减少审查会次数。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环节最少、办理最快”工作目标和优化内部工作流程要求,我局决定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将目前审查委员会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的审查会,调整为以研究解决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为主,适当延长开会周期,开会时间由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委员会主任确定。
(二)部门定期反馈相关信息。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要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市局总量处;市局信访办、监测处等部门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涉及排污单位有关污染举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情况汇总后,及时反馈到市局总量处。
(三)综合提出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市局总量处受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后,要参照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信访办、监测处等单位定期反馈的有关排污单位的汇总情况,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的公开公布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二、明确对外办事流程
(一)明确受理条件,承诺办事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许可条件,优化对外办事流程。不得在省厅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排污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二)加大“窗口”授权力度,加快办证速度。新验收建设项目办证、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变更、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等类型,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人员直接办理,当天办结,排污许可证现场打印后,由“窗口”人员在许可证背面签字并加盖许可证专用章后,有关人员直接到局办公室登记后加盖局公章。
三、强化服务意识,相关部门及时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市局环评处应书面提示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市局总量处应及时提醒或督促省厅及市局发证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参照以上意见,及时提示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证后监督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岗黄水库监督监测站等现场执法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排污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违法登记栏内。其中,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我局发证的排污单位,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省环保厅发证的排污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市环境执法稽查大队负责,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发证的排污单位,每季度按照其上季度发证数量5%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有信访举报案件的排污单位。
(二)市局总量处要建立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度,每季度抽查调阅各县(市)、区环保局上季度核发排污许可证总数5%比例的发证案卷,重点抽查有信访举报案件排污企业的发证案卷,并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管理漏洞。
(三)各现场执法机构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人:田倩 李剑锋 张宇扬
电 话:86137102 85820240
邮 箱:zongliangchu@163.com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