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7 |
颁布日期: |
2012/06/07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2〕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条例》是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总结我省应急管理的成功做法,合理借鉴省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经验,对《应对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规范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抓紧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学习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条例》的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领导干部研讨班和进修班,要将《条例》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地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条例》学习和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落实。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条例》列入法制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二、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资源,推进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做好与《条例》的衔接。要对照《条例》认真清理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者废止。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窦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安排,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做好部门(单位)间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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