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
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力量,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统称调遣单位)下达的应急抢险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以下统称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公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其他补助补偿政策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补偿,应遵循“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补偿责任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
(二)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发地市、县两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存在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我省支援外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章 构成及补偿标准
第六条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
第七条 人工补助费指对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补助费。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救援实有人数×救援天数,人工补助费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补助规定,原则上按照我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天数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第八条 食宿费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行保障食宿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金额但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保障食宿的,不再给予食宿费补助。具体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执行。
第九条 装备费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使用自带及因抢险救援需要临时购置装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运输抢险救援设备的车辆,以及通信、发电、吊装、食宿等保障车辆及大型特种装备不在补偿范围。装备费补偿用于队伍耗材补充、装备维护保养。装备补偿按以下标准核算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使用(折旧)费用,可按使用折旧计算的,按照使用折旧计算费用;对有使用次数限定的物资装备费用,以使用一次平均价(实际购买价格÷限定使用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定;有其他计算依据或使用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规定计算费用。补偿费用无法确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设备原价值3%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二)因抢险救援需要,经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临时购买的装备,在抢险救援结束后由补偿责任单位收回的,以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补偿;经协商所购买的装备也可归购买装备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所有,该装备的损耗费用按照前款进行补偿。
(三)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装备损毁和器材损耗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现存净值计列补偿费用;也可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意见,按同款类型技术参数进行实物补偿。
第十条 材料费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投入的油料、药剂和不可回收的其他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抢险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的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填写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调遣单和到达确认单(见附件1)、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标准,审核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完成补偿费用审核工作后,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一)由事发地县级财政负责补偿的,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二)由事发地市级财政负责补偿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对补偿费用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对补偿费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其主管部门对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综合评价和社会诚信考核的依据。申请资料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批准同意,紧急租用、征用有关组织或个人的物资,参照本办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预览
1.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调遣单、到达指定地点确认单
2.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申请表(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