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日期: |
2012/05/10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362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保障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煤对煤炭需求为目标,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准入审查、加强动态监管、实行总量调控,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切实维护好煤炭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规划总量控制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炭经营企业控制在1180户以内,其中煤炭批发企业控制在484户以内,零售企业控制在648户以内,民用型煤加工企业控制在48户以内(见附表1)。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目标,加强调控管理,保持煤炭经营企业适度规模,避免盲目扩张。
三、明确重点任务
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和煤炭经营监管体系,通过提高准入条件,实施经营秩序整顿和经营企业整合,优化企业布局,逐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科学、有序发展”的煤炭经营和监管体系,推进煤炭经营企业科学发展。
(一)合理布局。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区煤炭工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出发,重点解决各地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扩大煤炭经营的覆盖面,尤其目前尚未布点的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布点问题,努力保障当地生产生活用煤需求。
(二)优化结构。进一步优化煤炭经营企业结构,构建合理的批发、零售和型煤加工企业之间金字塔型的比例关系,鼓励发展批发企业、适度发展零售企业、控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三)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实施重组整合,一是以各地骨干煤炭经营企业为龙头,对其它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逐步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管理有素、保障有力的大中型煤炭经营企业,形成全省煤炭供应主渠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二是鼓励支持主产煤、主耗煤地区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以实现公平交易、规范管理。经过重组整合,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平均达到3万吨/年以上或煤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25号令)和《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规定,煤炭经营方式分为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三种方式。各地在实施煤炭经营资格准入审查中,要严格落实规定标准。
一是注册资本。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一律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是办公场所。煤炭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且保证使用3年及以上;
三是储煤场地。煤炭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拥有独立场地产权,此类企业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场地租赁企业,必须持有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规范、有效使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租赁协议;
四是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人员。煤炭批发企业必须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备,煤炭计量和质检人员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零售、民用型煤加工企业应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备,或者委托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煤炭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化验,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五是环境保护。煤炭经营企业应依法按投资规模和环境影响情况,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结合各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省16个州(市)划分为四类地区分别规定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见附表2。
(二)加强延续审查。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则其经营资格自然终止。对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要按照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存续期间的依法经营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换证。对于有效期满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同终止和放异煤炭经营资格。
(三)建立健全机制加强监管
一是明确职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管理,省级、州(市)、县(区、市)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全面检查、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要进一步落实到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确保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各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地址、储煤场地、计量、质检、环保等),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包括销售规模、销售收入);并在每年全面检查过程中着重把煤炭经营企业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纳入指标,严格企业持证条件审查,在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中严格把关;对取得煤炭资格后超过一年时间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或连续两年未达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不再保留其经营资格。对不符合持证条件的经营企业要坚决取缔,做到有进有出,切实维护煤炭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使煤炭经营秩序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五、有关要求
(一)煤炭经营企业规划目标是指导今后几年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开展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规划目标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不得突破下达的目标。我委将加强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总量目标,尽快按照年度分解确定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数量。要结合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将目标分解到县(区、市)。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2012年5月21日前将规划目标分解情况报省工信委备案。
附表下载:
1.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表
2.云南省各州(市)煤炭经营企业规定准入条件表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表1:
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表
地州(市)区 现有企业数量 2012年规划安排 2013年规划安排 2014年规划安排 2015年规划安排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合计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合计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合计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合计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合计
云南省合计 403 445 29 877 455 541 39 1035 474 591 46 1111 480 622 48 1150 484 648 48 1180
昆明市 78 117 5 200 93 139 5 237 99 152 6 257 103 158 6 267 105 164 6 275
昭通市 32 32 64 36 40 1 77 38 45 2 85 38 47 3 88 38 49 3 90
曲靖市 193 175 368 206 200 406 213 214 427 215 222 437 217 228 445
楚雄市 22 12 34 24 16 1 41 24 18 2 44 24 20 2 46 24 22 2 48
玉溪市 12 13 5 30 15 18 5 38 15 20 6 41 15 22 6 43 15 24 6 45
红河州 28 27 4 59 32 33 5 70 33 37 5 75 33 40 5 78 33 42 5 80
文山州 2 8 7 17 4 12 8 24 4 14 8 26 4 16 8 28 4 18 8 30
普洱市 1 2 3 1 3 4 1 4 5 1 4 1 6 1 4 1 6
西双版纳州 1 1 1 2 3 1 2 1 4 1 2 1 4 1 2 1 4
大理州 6 16 6 28 9 22 7 38 10 25 8 43 10 28 8 46 10 30 8 48
保山市 2 2 2 2 4 2 2 1 5 2 2 1 5 2 2 1 5
德宏州 1 1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1 1 1 3
丽江市 25 40 2 67 30 46 3 79 32 50 3 85 32 53 3 88 32 55 3 90
怒江州 1 1 2 1 1 2 1 1 2 1 1 2
迪庆州 2 1 3 2 1 3 2 1 3 2 1 3
临沧市 1 2 3 1 4 1 6 1 4 1 6 1 4 1 6 1 4 1 6
附表2:
云南省各州(市)煤炭经营企业规定准入条件表
州(市) 注册资金 储煤场地 年销售规模 年销售收入 经营场所 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人员 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环 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发 零售 民用 批发 零售 民用 批发 零售 批发 零售
昆明、曲靖 5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3000平方米(独立产权)以上 1500平方米以上 1000平方米以上 5万吨以上 3万吨以上 10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有固定办公场所 煤炭批发企业须拥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零售、民用型煤加工企业自己拥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计量、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或者能出具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合格证明。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符合《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调控目标 煤炭批发经营(包括洗选加工)企业均应依法按投资规模和环境影响情况,到县级以上环保部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符合煤炭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有关焦化、洗选加工的产业政策规定
昭通、红河、玉溪 3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2000平方米以上 1500平方米以上 1000平方米以上 3万吨以上 2万吨以上 50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楚雄、大理、丽江、文山 2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500平方米以上 1000平方米以上 500平方米以上 2万吨以上 1万吨以上 4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普洱、临沧、保山、版纳、怒江、德宏、迪庆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1000平方米以上 500平方米以上 500平方米以上 1万吨以上 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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