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30 |
颁布日期: |
2012/03/30 |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建墙[2012]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做好今年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湖北加快构建战略支点、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攻坚之年。做好今年建筑节能工作,对于加快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全面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型”社会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通过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地方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等措施,全面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入推进“禁实”与墙材革新等重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年度工作目标,为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累计形成建筑节能能力105万吨标准煤。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及以上的建筑设计标准,其中武汉城市圈及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新建建筑积极实施节能65%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组织开展地级以上城市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8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力争达到800万平方米;发展绿色建筑170万平方米以上;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分期分批实施动态监测50栋重点用能建筑;确定2所高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进行节能改造示范;巩固“禁实”成果,新型墙材年产量占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80%,县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应用率87%以上,完成11个重点镇“禁实”达标任务。
为确保完成2012年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抓好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一)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发布的节能50%及以上的建筑设计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全面执行节能65%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武汉市远城区、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及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新建建筑积极实施节能65%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完善闭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实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建筑符合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和政策法规强制要求。重点加强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图审机构建设,深化节能设计要点,严把设计审查关;严格节能设计变更管理,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确保节能设计标准不降低;加强节能材料与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检和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
(二)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为民生工程,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并纳入各级政府“十二五”建筑节能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市州要在全面完成城镇既有建筑存量及不同年代典型建筑能耗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和建筑能耗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启动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年内都要启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并结合旧城改造工程、城市市容整治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武汉市应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加快实施与法国合作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探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相关政策措施,为全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有益经验借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为重点,推动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各地要贯彻落实《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执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有关规定,以各级示范项目为抓手,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继续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对列入国家示范的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工作督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评估,确保示范取得成果,发挥示范效应。武汉、襄阳、钟祥、鹤峰等第一批示范市县年内要全面完成示范任务,并接受省级验收。
(四)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制订并印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和扶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加强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示范带动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研究制定我省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措施。各地要以城市新区、示范小区、试点工程为载体,确定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综合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展示工程技术成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支持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武昌滨江商务区“零碳未来城”、咸宁华彬金桂湖低碳生态区等城市新区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并积极申报国家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引导政府投资类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逐步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五)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以及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加快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能耗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选择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今年武汉市能耗监测平台要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对接,襄阳、宜昌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要启动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其他市州要为建设本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积极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加强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探索“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六)深入推进“禁实”与新型墙材发展。进一步巩固县级以上城区 “禁实” 成果,完成11个重点镇“禁实”达标任务。继续限制淘汰落后墙体材料,组织实施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大力发展墙体自保温高性能混凝土砌块、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外遮阳系统等建材和部品,促进新型墙材和保温体系的升级换代。继续执行新型墙材认证制度,严格实施目录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各地要加强新型墙材及节能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严厉打击伪劣产品,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二、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一)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湖北省绿色建筑规划(2011~2015)》,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各市州应依据省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规划,编制本级“十二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报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提高建筑节能科技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重点开展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墙体自保温技术、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新型建筑材料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认定工作,发布第8批“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淘汰 ( 限制 ) 目录”,引导社会公众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提升科技对建筑节能的支撑能力。
(三)加强测评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能效测评技术水平,以满足日益扩大的建筑节能市场需求。市州测评机构应具备常规检测能力,为建筑节能市场提供高效服务;县(市、区)测评机构应具备一般检测能力,为节能材料进场复检、抽检和市场监管提供检测技术能力支撑。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测评机构要加强与省级测评机构合作,对太阳能光热利用示范工程和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实时检测技术服务,为示范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打好基础。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省级(含)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等重点工作,要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继续实行建筑节能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湖北省 “十二五”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目标责任书,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别对全省 17 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和 73 个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实行年度指标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安排省级建筑节能 “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强化政策激励。完善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节能重点工作扶持政策,完善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坚持“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原则,奖励达到节能示范效果的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进一步放大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应安排资金,支持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工程,引导建筑节能工作实现重点突破,促进全省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技术支撑。总结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经验,形成符合湖北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加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等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市场监管。继续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督查,通报检查结果。各地要坚持现场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把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和处理结果通报制度。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拓宽建筑节能融资渠道。
(五)强化宣传培训。通过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展览会、现场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加强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把《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等作为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提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节能专业素质;对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物业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运行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履行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岗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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