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02 |
颁布日期: |
2012/02/02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02 |
颁布日期: |
2012/02/02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鄂建文[201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管局:
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住建部编制下发了《“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建城[2011]17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城市绿色照明,促进城市照明节能,提升城市照明品质及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各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要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纳入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科学编制城市绿色照明规划
目前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多数城市还没有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市、州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及本地城市总体规划,抓紧时间科学编制和修编城市绿色照明规划,促进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快速发展。省辖市和直管市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县(市)级城市绿色照明规划在各市、州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编制和修编工作,并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
各市应完善城市功能照明,消灭无灯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
四、积极推广应用城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
各地要立足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把建设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功能照明,提高照明科技含量,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高效的城市照明新光源、新技术、新产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景观照明能耗,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严禁在新建项目中使用高耗、低效照明设施和产品,力争用两年时间全部淘汰低效、高耗的落后产品,实现城市绿色照明。
五、全面提升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要坚持“建管并重、管养分开”的原则,建立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集中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认真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全面提升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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