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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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1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家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业项目健康发展
(一)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支持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实现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工业项目占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自治区留成部分,享受自治区有关未利用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重新报批、补缴土地价款。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适合利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应当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对微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建设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土地的供应。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基础上,对招商引入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在符合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同时,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项目布局要求,设定相应的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或挂牌出让的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二、严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指标: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见附表);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见附表);
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和投资强度要求,确定项目投资规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项目规划许可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和出让时,应根据“控制指标”审查核定用地面积,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新上工业项目,除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得在耕地内选址建设。
(七)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凡采用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市、县(区)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十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十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的程序公开出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后管理
(十四)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工业企业应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核减用地面积或责令用地单位追加投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十五)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工业企业用地实际需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原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或无力履行《出让合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项目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收回重供等措施加以利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六)工业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25%以上,并已形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或其他用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转让前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与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上限,补交差额价款,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十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和用途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原划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改变为出让土地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出让年期可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4.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除房地产用地外),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批准改变时市场价格补缴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差价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6.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工业用地,按“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附件:
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 行 业 名 称 投资强度 容积率
第八等 第十等 第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未利
用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14 食品制造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15 饮料制造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16 烟草加工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17 纺织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0.9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800 ≥900 ≥1190 ≥625 ≥1040 ≥520 ≥940 ≥470 ≥660 ≥440 ≥0.9 ≥0.8
21 家具制造业 ≥2110 ≥1055 ≥1300 ≥725 ≥1210 ≥605 ≥1110 ≥555 ≥720 ≥440 ≥0.9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0.9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3010 ≥1505 ≥1850 ≥1035 ≥1730 ≥865 ≥1560 ≥780 ≥780 ≥440 ≥0.9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250 ≥1125 ≥1420 ≥780 ≥1320 ≥660 ≥1180 ≥590 ≥720 ≥440 ≥1.1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3010 ≥1505 ≥1850 ≥1035 ≥1730 ≥865 ≥1560 ≥780 ≥780 ≥440 ≥0.6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010 ≥1505 ≥1850 ≥1035 ≥1730 ≥865 ≥1560 ≥780 ≥780 ≥440 ≥0.7 ≥0.6
27 医药制造业 ≥4520 ≥2260 ≥2790 ≥1555 ≥2590 ≥1295 ≥2350 ≥1175 ≥820 ≥440 ≥0.8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520 ≥2260 ≥2790 ≥1555 ≥2590 ≥1295 ≥2350 ≥1175 ≥820 ≥440 ≥0.9 ≥0.8
29 橡胶制品业 ≥3010 ≥1505 ≥1850 ≥1035 ≥1730 ≥865 ≥1560 ≥780 ≥780 ≥440 ≥0.9 ≥0.8
30 塑料制品业 ≥3025 ≥1210 ≥1480 ≥830 ≥1380 ≥690 ≥1250 ≥625 ≥720 ≥440 ≥1.1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800 ≥900 ≥1190 ≥625 ≥1040 ≥520 ≥940 ≥470 ≥660 ≥440 ≥0.8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800 ≥440 ≥0.7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800 ≥440 ≥0.7 ≥0.6
34 金属制品业 ≥3010 ≥1505 ≥1850 ≥1035 ≥1730 ≥865 ≥1560 ≥780 ≥800 ≥440 ≥0.8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800 ≥440 ≥0.8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800 ≥440 ≥0.8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4520 ≥2260 ≥2790 ≥1555 ≥2590 ≥1295 ≥2350 ≥1175 ≥820 ≥440 ≥0.8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780 ≥440 ≥0.8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150 ≥2575 ≥3250 ≥1760 ≥2940 ≥1470 ≥2660 ≥1330 ≥880 ≥440 ≥1.1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3630 ≥1815 ≥2120 ≥1245 ≥2070 ≥1035 ≥1870 ≥935 ≥780 ≥440 ≥1.1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800 ≥900 ≥1190 ≥625 ≥1040 ≥520 ≥940 ≥470 ≥660 ≥440 ≥1.1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800 ≥900 ≥1190 ≥625 ≥1040 ≥520 ≥940 ≥470 ≥660 ≥440 ≥0.8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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