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报送银川市2011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1/23 |
颁布日期: |
2011/11/23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1/23 |
颁布日期: |
2011/11/23 |
(宁政办发〔2011〕17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2011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申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核减申报用地面积60公顷,全部为新增建设用地。同意将农用地420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130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同时办理372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手续。共批准城市建设用地66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550公顷。
二、对批准方案中核减的用地面积要在用地区位的范围内予以落实。在呈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要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并将被征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情况编制在实施方案中。在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要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并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其中,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宅用地的70%。
四、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同时,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五、要抓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2011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在全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供地。
六、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需提交的材料及图纸与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相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