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7/01 颁布日期: 2003/06/20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7/01
颁布日期: 2003/06/20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3〕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办法》已经县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办法 (县经委 二ОО三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从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爆炸、泄漏、火灾、废弃物排放使众多人员伤亡、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扩大,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五条 延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组 长:李长拴   县长   副组长:龚 善   副县长   成 员:胡耀刚   县长助理、县财政局局长   党 良   县经委主任   赵海元   县监察局局长   朱秀庚   县商委副主任   丁德凯   县市政管委副主任   田素芬   县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明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登祥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慧斌   县经委工会主席   田长锁   县石油公司经理   贺进虎   县消防中队中队长   办公室设在经委安全监察科。县经委主任党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王吉兴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县经委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2、牵头负责专家顾问组安全预评价,提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责重伤、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商委   1、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资的调配、购买。   2、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县公安局   1、负责各类危险化学品因火灾、爆炸、泄漏、废弃物排放、中毒等事故的现场组织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3、责确定事故现场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5、参加事故调查。   (四)县交通局   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五)县卫生局   1、负责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县监察局   1、按照法律程序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七)县市政管委   1、负责市政工程、液化气充装站、天然气公司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市政工程的评估、鉴定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县消防中队   1、负责重特大火灾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责重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鉴定。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特殊情况下县政府请求当地驻延部队或向市救援组织求援,全力抢救伤员和人民群众,将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技术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监督实施工作。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准备工作由负责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消防等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新增、停业或转产的企业应随时报告情况。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捕救、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协助做好厂区人员及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值班制度,并保证24小时由管理人员带班。值班室要明示有关部门报警电话和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讯联系的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   联系电话:县政府:69143015;安监部门:69141709(节假日期间69103380);火警:119;医疗:120、999 。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报告程序: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市安监局。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态→组织救援→疏导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及伤亡人员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及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表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   (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1-2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   (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   (五)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2个小时之内上报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门,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应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九条 因危险化学品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是指导我县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企业应严格遵照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企业凡是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ОО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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