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扑火(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1/06 |
颁布日期: |
2007/11/06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11/06 |
颁布日期: |
2007/11/06 |
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大连市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扑火(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森指〔2007〕13号)
各区市县、三寰集团森林防火指挥部:
为加强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森林火灾防控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扑火(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大连市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扑火(暂行)办法
为加强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森林火灾防控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全市专业、准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辖区内的专业、准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可根据火情发展的情况,就地就近适当调动经过训练的非专业机动力量参加扑火。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及时组织扑救工作,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管辖权限调动辖区内各种森林消防力量参加扑火工作;如火情影响较大,火势控制较难,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调动其他区市县的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异地支援扑火。
(一)凡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调动命令的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无条件听从指挥,立即做好相关森林消防队的出警组织,保证调动人数,配齐扑火机具、服装、油料、照明灯具、通讯设备和必要的饮用水、干粮等给养需求。
(二)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准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补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并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三)被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增援力量,必须由所在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负责同志带队,快速赶赴需增援的火灾现场。到达火场时,应及时向现场扑火指挥部的总指挥报告人数、方位及物资装备情况,必须听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调度,明确扑火任务,按指定路线进入火场实施扑救。
(四)进入扑火现场后,带队指挥员要靠前指挥,科学决策,发挥队员积极作用,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带队伍人身安全。要保证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通讯联系顺畅,及时汇报和反馈火场情况。
(五)扑火任务完成后,带队指挥员要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随时听从总指挥的调遣,接受新的扑火任务和指定命令,在现场总指挥下达撤离命令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参加异地扑火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对参加扑火的队员和机具、车辆、油料等消耗,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支付;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 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为:
1.参加白天扑火不足3小时的,按每人补偿200元计算;
2.参加白天扑火超过3小时不足5小时的,按每人补偿300元计算;
3.参加白天扑火超过5小时的,按每人补偿400元计算;
4.参加夜间(19:00以后至次日上午6:00以前)扑火的,按上述标准2倍计算。
市防火办负责参加异地扑火力量的统计和相应补偿费用的核算。在火灾扑灭后的3天以内,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并上交到市森林防火办,由市防火办统一转发给参加异地扑火的森林消防队。
四、在参加异地扑火时,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费、 抚恤金按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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