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1 |
颁布日期: |
2012/05/1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1 |
颁布日期: |
2012/05/14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城管监察大队研究制定的《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9日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区城管监察大队二〇一二年五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维护以及相关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市政管线、交通、水利、城区园林绿化、铁路、人防等工程项目以及各类拆迁工地、外部装修工程、临街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的建设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于开工前告知施工单位工地管理相关事宜,要求施工单位做到施工工地无沙石土方裸露、无扬尘、无夜间施工扰民、无车轮带泥行驶、无遗撒、无垃圾乱倒或清理不净、无围挡破损等。
第五条 各施工工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设置施工围挡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长期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以上的工程。
1.围挡高度。
整建制拆迁村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同一工地围挡高度要保持一致。
2.围挡色彩。
对于全区内主要大街和公路两侧的围挡,外立面必须按照规定的标语、彩绘内容进行喷涂,其它区域要保持色彩统一。可喷涂环境建设、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公益方面的宣传标语和图案,对于过期过时的要及时更换。
3.围挡材质。
长期围挡要使用专用硬质定型材料作为施工围挡的材质,或者采取经规划部门许可的砖砌砖筑方式设置围挡。禁止使用锈蚀、残破、易损毁的材料作为围挡材质。
(二)临时围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期在10天(含)以内的工程,如:绿化美化、市政维修、临街小门店装修等工程。10天内未按计划完工的,视作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城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1.围挡高度。
以遮挡施工现场不外漏为标准,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围挡材质。
施工工地可使用软质围挡,但要保持围挡平整、清洁、美观。
(三)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0.8米以上部分要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四)保持围挡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加强检查,出现破旧、污损、严重褪色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围档,要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更换。
(六)严禁利用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七)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经区市政市容委同意并报区城管监察大队备案后,由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代替围挡,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各施工工地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管理围挡。
区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管,告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建设、管理围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42号)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围挡设置管理。
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涉及相关建设工程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建设工程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管理好工地和围挡。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环保局要按照许可审批、责任监管等职责,各负其责。
区城管监察大队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各类围挡进行规范、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建设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督促等监察管理。凡未按规定进行工地管理和设置围挡的,将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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