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员,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时有发生,已成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的盲区。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严厉打击非法建设。   二、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建设工程违法处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讨论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处置方案、联合执法查处等事项。其成员由区监察委、建交委、安监局、发改委、规土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分局(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负责建设工程违法处理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各街镇(园区)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建设的行政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统筹管理,落实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及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落实工程建设履行法定程序的监控措施,每月定期将在建工程信息表反馈给区建筑管理所。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有责任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移送区建筑管理所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村镇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安全质量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和服务。对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未经区发改委立项的小型改扩建项目,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监管,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如发生安全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指标。   (三)加强与区建交委、安监局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文明施工、农民工欠薪上访、质量安全信访、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区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区建筑管理所受其委托,负责辖区内依法须受监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工程和违规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二)对参与违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依法严肃查处,纳入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遏制违规施工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限期停止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区投标资格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区建设交通委加强对各街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落实具体工作要求。通过发挥协同效应,逐步建立条块结合的安全质量全覆盖管理网络。   六、为加强联动,落实责任,区建交委每年对各街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实行考核,考核分值经折算后(折算分值由区政府定),计入区政府对各街镇(园区)综合考核分。   七、对限额以上的各类公共场所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过程安全质量验收;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查看安全质量验收证明书。   八、对于违反本意见要求,瞒报各类违章建设工程的,所在街镇(园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疏于管理、渎职和不作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提请区纪监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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