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监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监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6/01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安监发〔2012〕41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付学东 86589622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有效整合安全生产应急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市消防局和沈阳化工集团、东药集团现有应急机构、人员及装备组建的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沈阳市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沈阳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其中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人员不少于150人,沈阳市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人员不少于30人,沈阳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人员不少于30人。   第三条 救援队员要求为男性,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在第一线从事抢险救援的经验。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紧急状态下,救援队接受市安监局领导、协调和调度。现场救援工作由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实行统一指挥,两个中队配合。   (二)属地负责原则。正常情况下,日常管理分别由原单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按照本单位年度计划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安全抢险原则。在抢险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救援队员的安全,同时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五条 救援队按照平战结合的方式运行,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由各自所属单位增加必要的抢险、防护、处置装备,由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对两个中队进行业务指导。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组织本大队和两个中队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救援队实行指挥长制度。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分别由市安监局副局长、市消防局特勤大队大队长担任。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大厅。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建设、管理培训、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工作职责   (一)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我市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导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救援,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灭火、人群疏散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沈阳市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负责我市工矿商贸领域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沈阳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负责我市工矿商贸领域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应进行如下准备:   (一)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处理方法、技术、设备的准备;   (二)对相应的监测、通讯、交通、防护用具、污染治理物资储备、调度计划的准备;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判断程序的准备;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的准备;   (五)与政府各部门建立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的准备;   (六)建立健全培训、演练、设备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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