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19 |
颁布日期: |
2010/10/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19 |
颁布日期: |
2010/10/19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0〕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贯彻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坚持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区、街道、镇分级监管。
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二)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威旭气站;
(三)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四)上海市果品公司北郊冷库;
(五)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六)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七)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
以上单位可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视情况作调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及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由区和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检查重点)
(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的设施、装置、场所;
(三)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特定种类化学品的场所;
(四)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
(五)大型建筑安装施工工地。
第六条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于零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月检查1次;
(二)对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每两个月检查1次;
(三)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每两个月检查1次;
(四)结合高温、汛期、雨雪等不同气候特点,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要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三)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装置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评估情况;
(五)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安全评价情况;
(六)经营或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特定种类化学品的销售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八)国家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街道、镇检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作好检查过程记录。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调查取证,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检查处理)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审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决定。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报请处理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联合检查)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直接监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当地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的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检查情况通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季度在闸北安监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指导)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业务指导,并定期对本部门以及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年度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系统性评价,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对工作富有成效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解释)
本规定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布的《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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