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22 颁布日期: 2012/03/22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22
颁布日期: 2012/03/2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府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市通过农村基础设施“三大会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的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缺少稳定渠道,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给广大农村群众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把管理养护好农村公路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考核,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方支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格局,全面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从2012年起,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强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工作,其他农村公路由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适时纳入养护范围,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到“十二五”期末,农村公路好路率达到85%以上,努力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   本意见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或已列入自治区、市、县(区)公路统计里程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除由桂西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的县道外)、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包括: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最低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里程长度为500m以上,路面宽度为3.5m以上,路面厚度达18cm及以上,路面强度达4.5Mpa的水泥混凝土道路;里程长度为500m以上,路面宽度为3.5m以上的沥青道路。   二、进一步健全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   (一)加强市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统一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按权限审核、报批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指导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具体负责综合平衡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具体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订,筹措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养护资金使用。   (二)强化县(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   县(区)财政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有关筹融资政策拟订和养护资金筹措工作,监督本辖区养护资金使用。   县(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市属开发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县(区)政府代为管理。   (三)健全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充分整合县(区)公路管理所、交通规费稽查所(公路局养征所)等的各项资源,建立健全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机构职责、配齐人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重点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力量,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公路工程、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一)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公共财政支持   按照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纳入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财政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安排新建、改扩建资金和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发展。   (二)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和分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并可依据情况逐步提高。   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并可依据情况逐步提高。从2012年起用于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每年每公里2500元,养护工程的资金不得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县(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分别按40%、40%和20%比例投入。村道养护工程经费由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市财政一般预算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自筹。   市属开发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费用(县、区负责部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账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纳入财政渠道,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核定后,由市财政拨付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给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养护资金使用安全。   (四)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采取多形式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形成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要用好用活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更多农村公路纳入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范围,自治区给予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县(区)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四、稳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稳步推进管养分离、企事分开   鼓励养护工程单位或社会实体在辖区内组建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养护公司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农村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或人员自愿组建或到公路养护公司的,县(区)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全面开放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大、中修养护工程和小修保养要全部向社会开放,日常养护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建立完善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农村公路养护要实施以养护工程费为主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模式   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道路质量为前提,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对农村公路因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路段,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好路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专业养护公司+农户”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一)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   规范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   完善接养机制。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向县(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接养验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养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应及时纳入下一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县(区)农村公路新增管养里程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对农村公路纳入养护管理前,应对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整修,保障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   (二)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建立农村公路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应对水毁、交通事故等重大事件,及时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建立电子档案,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人员的培训,推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   严格贯彻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路政巡查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加强路政执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行为,重点整治超载超限车辆运输,扩大超限运输治理覆盖面。切实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沿线群众积极性,共同参与农村公路路政保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较好的县(区)给予表彰,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不定期巡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拨付与考核情况挂钩。   六、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强力推进。   (二)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责任目标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招投标、养护市场准入、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定额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路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发展需要,适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三)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管理养护成果及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等,提高报道深度,扩大宣传效果,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自觉爱路、养路和护路意识,在全市上下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浓厚氛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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