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2〕38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火灾隐患及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民用建筑总量迅猛增长,特别是建筑节能技术和保温材料的广泛应用,民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火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管不到位,未能达到设计、施工、材料质量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为火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导致近几年外墙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实施主体,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及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宁夏地方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宣贯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文件要求和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规定要求,强化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防火安全管理,采用B、C、D、E级保温材料,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具体要求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执行,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三、严把设计和图审质量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的要求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材料和施工进行防火设计。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应包括: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技术指标,外保温系统防火、防水、抗裂构造及对火反应性能等技术措施。必须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标准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标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防火隔离带、防火防护层的构造做法、设置位置、规格尺寸和材料种类等技术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把好保温材料设计审查关口,凡施工图未明确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防火保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的,保温材料及防火构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及《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
四、强化施工管理,杜绝火灾隐患
建设单位是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责任。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建立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技术管理,编制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施工作业面存在明火与保温材料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应单独存放和保管,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火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温材料不得长期露天裸露堆放,不得在施工建筑物内堆放保温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保温层的施工应与防火构造施工同步进行。幕墙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必须采用无机材料进行封闭,并按照有关防火规定对保温层与幕墙形成的空腔进行封堵。
五、严格保温材料进场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及《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要求,严把保温材料进场质量关。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热固型保温材料,其干密度不得低于50kg/m3,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C级(旧标准的B1级);采用热塑型保温材料,其干密度不得低于20kg/m3,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E级(旧标准的B2级),严禁使用掺有再生料的热塑型保温材料;采用无机保温材料时,其热工性能必须满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保温系统构造必须符合保温系统的安全要求。采用燃烧性能为E级(旧标准的B2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必须涂覆聚合物防火保护层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核验和确认进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及产品推广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采用使用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保温材料,未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标准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燃烧性能标准的保温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工程防火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应核查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的原始凭证、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性能检测报告等,并对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进行平行检验。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对进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试验,填写保温材料施工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试验记录。未进行简易燃烧试验或简易燃烧试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严禁用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
六、严格材料检验,提升检验质量
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检测资质,严格执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不得出具不符合规定检测内容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应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规定,采取现场抽样方式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中采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七、严格控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防火安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专项工作方案,在改造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并对改造建筑内的居住人员或办公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改造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既有公共建筑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保温材料施工作业,既有居住建筑在节能改造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隔热工程施工作业。
八、强化监管,确保防火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用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落实民用建筑实施过程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和检查,认真查验进场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特别是燃烧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64/696-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专人负责工程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对达不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略)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略)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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