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0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队管理,切实发挥乡镇消防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队,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由公安民警和协警等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消防机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农村火灾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 队伍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 乡镇消防队专、兼职消防员的配备不应少于10人,人员构成如下:   (一)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由派出所领导兼任;   (二)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不少于5名乡镇消防员,设班(组)长1名,驾驶员1名;   (三)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   第四条 乡镇消防队要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条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重点保卫对象情况,掌握农村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六条 乡镇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重点保卫对象情况和常见农村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   (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第七条 乡镇消防队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重点保卫对象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性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八条 乡镇消防队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三)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重点保卫对象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五)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乡镇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章 执勤训练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乡镇消防队业务指导工作,制定训练计划,部署执勤训练任务。乡镇消防队执勤值班、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参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业务训练及考核大纲》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派出所应当设立火警值班电话,报110和119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消防队根据派出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执勤值班,每班次1人-4人。   第十三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出动,迅速赶赴现场。   (一)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指令时;   (二)接到公安机关灭火救援指令时;   (三)接到群众报警时;   (四)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乡镇消防队到达灾害现场后应及时向命令发布部门报告灾情,归队后及时做好接警出动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乡镇消防队接到命令后应先期抵达,对事故区域进行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物资,不应前期独立处置。   (一)石油化工火灾扑救;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置;   (三)高压带电设备火灾扑救;   (四)不能用水扑救的火灾扑救;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   乡镇消防队不得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用于与灭火、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开展乡镇消防队员岗前业务培训和在职业务轮训。新招收的乡镇消防队员上岗前进行集中培训;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班(组)骨干和消防队员定期分批到辖区中队跟班训练。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乡镇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实行大队长(副大队长)负责制,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应每季度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根据辖区火灾特点开展基础业务理论及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及灭火、防火常识;   (二)队伍管理常识;   (三)熟悉辖区道路、水源以及重点保卫对象的分类、分布、消防设施等情况和农村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单兵及班组技能操法;   (五)消防器材装备及车辆的性能、用途、使用和维护保养常识;   (六)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完成的业务训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乡镇消防队统一纳入联勤联训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联合开展实战演练;   (二)联合开展辖区情况“熟悉”工作;   (三)联合扑救火灾及处置灾害事故;   (四)规范联合作战的组织指挥程序,实行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五)开展联合作战后的总结战评等工作;   (六)其他需要联勤联训的工作。 第四章 保障及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消防队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为乡镇消防队建设营区营房、配备消防器材装备,满足灭火救援任务和消防队员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乡镇消防队伍中的民警、协警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抚恤事项参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乡镇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政府责任目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乡镇消防队队伍、车辆、装备器材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将乡镇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等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派出所等级达标相关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乡镇消防队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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