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9 |
颁布日期: |
2012/07/09 |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汕安监管〔2012〕9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粤安监函〔2012〕124号)有关规定,并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汕头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市安监局组织修订了《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并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
一、办理部门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二、审批事项
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办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四)《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列入许可受理的范围
1、未纳入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汕中央、省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2、由汕头市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的第八条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制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有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加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下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依法提出申请。
(二)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市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单位按要求全部补正后,经确认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市安全监管局收到报批材料后,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45个工作日期限内。
(四)市安全监管局发证。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安全监管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并在许可证打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五)市安全监管局将颁发管理情况每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颁证信息;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五:上午8:00~12:00。
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幢东门二楼。
联系电话:0754-88992003。
传真电话:0754-88992003。
十、投诉监督电话:0754-889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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