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05 颁布日期: 2011/07/05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05
颁布日期: 2011/07/0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   《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反腐惩防体系   要以《土地复垦条例》为重要依据,结合我省矿业用地改革的实际、积极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土地复垦工作中的反腐惩防体系,要依法行政,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康、稳步的前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支持矿山企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要在工作的协调上发挥作用,在相关资料的提供上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对企业和报告编制单位设置门槛,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在资料提供上推诿扯皮,借机向企业和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五、主动作为,职能到位,加强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主动作为,做好辖区内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监督与管理,对土地复垦方案已审定备案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土地复垦工作的具体落实,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摸索土地复垦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的新机制,抓好土地复垦工作中各环节的衔接,保证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落到实处。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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