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1/06 |
颁布日期: |
2014/01/06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1/06 |
颁布日期: |
2014/01/06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4〕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52号)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市及所属有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在线备案
在线备案是国土资源部在线实时监督检查与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复垦区、建新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各试点县要在工矿废弃地试点审批、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复垦项目实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区报批后,分五个阶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及时做好在线备案工作。凡未按五个阶段在线备案的项目,省厅将暂停受理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直到完成在线备案。
二、抓紧废弃地复垦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建新区用地,必须在复垦区土地复垦验收后,方可申请建新区用地。因此,各试点市县政府,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依据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工矿废弃地复垦应支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质量,及时申请验收,为建新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验收要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29号)执行。
三、严格核定建新区规模
项目区内的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利用等,下同)达不到建新占用的耕地的质量等级的,由省厅进行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
各试点县,要依据省厅验收的复垦区各地类面积、复垦区耕地质量等级,按地块汇总后,连同建新区拟占地块面积及拟占用耕地质量等级,以县政府文件向省厅申请建新区调整利用挂钩指标。
省厅按照复垦耕地等级与建新占用耕地等级审核折算后,下达试点县建新区调整利用挂钩指标。试点县根据下达的调整利用挂钩指标,报批建新区用地。
四、规范建新区用地审批
(一)挂钩指标使用范围
调整利用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的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二)项目建新区的征收与使用原则
1.建新区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省厅下达的挂钩指标,在批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前提下,以建设用地申报,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建设项目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按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组卷上报,其他按批次要求组卷上报。
2.征地补偿根据占地实际类别,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三)办理征收手续应当提供的资料
建新区项目以单独选址报批的,报批资料按照单独选址报批要求并参照省厅《关于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项目建设区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64号)组卷;建新区以批次报批的,报批资料参照省厅《关于山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1〕64号)组卷。
组卷报批时,不再上报省厅实施方案文本及批复,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对复垦区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等。上报资料调整为省厅下发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调整利用挂钩指标文件。
报件使用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挂钩周转指标,档案单独管理,请示以xxx〔20 〕(工挂)xx号编号。
今后,新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市县,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