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11 颁布日期: 2012/06/11
颁布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6/11
颁布日期: 2012/06/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市房产局,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   为加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 29号),按照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完成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 29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强化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维护责任,逐步建立健全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   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   三、排查内容   (一)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   1、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情况;   2、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既有玻璃幕墙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既有玻璃幕墙维护资金到位情况。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   1、开启门窗的安全质量状况。是否存在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有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的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是否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现象,密封条是否存在老化、断裂和脱落现象;   3、玻璃的安全质量状况。采用的玻璃情况,是否存在裂缝、破损及钢化玻璃发生超过自爆率现象;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是否有变形、错位、松动、损坏及防腐涂层发生锈蚀等现象;   5、雨水渗漏质量状况。是否存在雨水渗漏现象及渗漏的严重程度;   6、使用安全情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方式和步骤   (一)产权人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内容,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同时,要认真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6月30日前连同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主管部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市报送至当地房产局;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和绥中县、昌图县报送至建委负责房产管理部门(以下全部简称: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自查,并组织力量,对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我厅将组成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督查组,对各市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限期完成整改。对于排查中发现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对难以及时改造的,产权人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刻整改。对于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必须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报当地主管部门。   (四)建立管理档案。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要建立健全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自查、整改及维护情况要计入档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建立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管理档案。各市排查情况统计表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   五、组织领导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由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省装饰协会和省建设科学研究院。省装饰协会负责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对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档案;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负责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如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排查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从即日起到8月25日前完成。各市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部门,指定专人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并于6月22日前将工作部门名称、联络员名单(附件3)报送我厅。   (二)各市要结合本地区既有玻璃幕墙管理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排查实施方案,并于6月22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我厅。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将玻璃幕墙列入危险幕墙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强制采取措施保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的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措施。各市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情况总结要于2012年8月25日前报送我厅。   上述材料请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方式为传真及电子邮件。   联 系 人: 赵建国   联系电话:024-23447692,传真:024-23447693   电子邮箱:aqdy321@sina.com   附件:   1、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能自查情况表   2、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附件1: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性能自查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县): 基 本 情 况 建筑名称 地址 产权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物业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幕墙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投入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幕墙总面积 m2 幕墙檐口高度 m 结构层高 m 建筑物高度 m 玻璃类型 单层[ ] 中空[ ] Low-E[ ] 夹层[ ] 钢化[ ] 半钢化[ ] 非钢化[ ] 是否做过物理性能检测  是[ ] 否[ ] (*选是,需提供检测报告副本) 是否进行过安全性鉴定  是[ ] 否[ ] (*选是,需提供检定报告副本) 存 在 问 题 开启门窗 开启扇不灵活数量[  ]扇,发生过坠落数量[  ]扇 五金件锈蚀数量[  ],变形数量[  ],松动数量[  ] , 损坏数量[  ] ,变形数量[  ] 密封胶、条 老化(弹性粉化龟裂)情况:有[ ] 无[ ]; 起泡、开裂情况:有[ ] 无[ ] 收缩脱落情况:有[ ] 无[ ];密封条老化、断裂、脱落情况:有[ ] 无[ ] 玻璃 破损情况:有[ ] 无[ ];已修复[  ]块,待修复[  ]块,自爆[  ]块 受力杆件 变形情况:有[ ] 无[ ];错位情况:有[ ] 无[ ];松动情况:有[ ] 无[ ] 防腐层状态:完好[ ]破坏[ ];锈蚀情况:有[ ] 无[ ] 雨水渗漏 可见渗漏部位数量[  ]处;不可见渗漏部位数量[  ]处;渗漏总面积[  ]m2 开启扇渗漏数量:轻微程度[  ]扇;中等程度[  ]扇;严重程度[  ]扇 使用安全 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有[ ] 无[ ](*选有,需提供整改情况记录) 其 它 情 况 检查维修情况 使用、检测、维修、管理措施:有[ ] 无[ ];建筑幕墙是否参加保险:有[ ] 无[ ]; 日常检查:有 [ ] 无[ ];周期检查:有[ ] 无[ ];定期检查:有[ ] 无[ ]; 检查周期:[    ];维修记录:有[ ] 无[ ] (*选有,需提供维修记录副本) 维修资金:有[ ] 无[ ] 整改情况   附件2:       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筑名称 地址 产权人 幕墙总面积 竣工日期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安全排查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安全排查情况要根据产权人自查情况如实填写。   2、此表内容可续。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主管部门(公章):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负责人 联系员   注:此表于2012年6月22日前报我厅质安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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