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本区关于加强散装食用油管理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12 |
颁布日期: |
2011/07/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12 |
颁布日期: |
2011/07/12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四部门制定的本区关于加强散装食用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1〕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商务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四部门制定的《徐汇区关于加强散装食用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徐汇区关于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散装食用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油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徐汇区将对散装食用油加强监管,坚决堵住地沟油或劣质食用油流入本区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为此,经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引导规范,强化源头治理
散装油从生产企业到最后进入餐桌前,中间要经过储运、分装、批发、销售、分送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都为非封闭包装,每个环节都存在人为混入其他油脂的可能性。当前,本区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从检查、抽检情况来看,本区使用散装食用油单位有相当大的比例存在索证索票不齐全或无索证索票情况,部分样品中检出较高含量的胆固醇,存在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鉴于散装油存在的安全风险,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预包装食用油,规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各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为防止销售、使用地沟油或劣质食用油,应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停止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
二、严格执法,明确工作重点
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严密检查、严格处罚,形成强大的执法威慑力,敦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要增加检查的力度和频次,把食用油检查列入日常监管的必查项目,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对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单位详细检查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登记,并提高抽样率,严格审查进货渠道,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检验不合格的将严厉查处。
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当中应当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和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用油生产企业生产合格的食用油、不向下游企业供应散装油,食品生产企业不使用散装食用油。
工商分局: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和引导,力求辖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及农贸市场外的食品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企业不经销散装食用油。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和引导,全面推进所有餐饮单位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商务委:加强对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业指导和宣传教育,强化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选用预包装食用油。
对流动经营摊点或无证照经销散装食用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为主严厉查处,必要时商请街道(镇)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坚决取缔。
三、加强联动,确保监管到位
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使用散装油的信息。各职能部门接到相关部门通报后,加强对被通报单位的检查,对不规范行为严格查处。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确保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管不留空白点。
质监部门检查中发现食用油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油给位于本区范围内的流通或餐饮单位的,应分别向工商和食药监部门通报;对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若该散装食用油来源于区内流通企业的,应向工商部门通报。
工商部门检查中发现销售的散装油来源于本区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应向质监部门通报;发现散装油供应餐饮单位的,向食药监部门通报。
食药监部门检查中发现餐饮单位使用的散装食用油来源于本区流通环节的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直接来源于本区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向质监部门通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