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24修正)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是为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而制定的法规。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1. 计量站作为海关监管场所,需接受海关监管。
2. 管道经营单位需依法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管道经营单位需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4. 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软件等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检定或校准。
5. 管道经营单位需将与海关监管相关的管道计量参数报送海关备案,并可根据需要调整。
6. 海关可对跨境管道的关键部位施加封志,管道经营单位需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开启。
7. 管道经营单位需按规定传输计量电子数据,并向海关报送入境计量报告。
8.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许可不得处置。
9. 管道经营单位需报告用以开通管道的水、氮气等数量和处理方式,并定期申报能源损耗和耗用情况。
10. 收货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能源并缴纳税款,逾期将被征收滞报金。
11. 收货人需提供有效担保,也可申请适用定期申报总担保。
12. 能源税款按收货人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计征汇率计征。
13. 收货人需分别申报不同国别原产地能源的进口数量。
14. 海关可提取能源样品进行化验,管道经营单位需提供协助。
15. 管道经营单位需报告管道不能正常运输或重新启动运输的情况。
16. 相关企业、单位需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接受海关稽查。
该法规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管道经营单位和收货人需严格遵守法规要求,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与原法规相比,新法在备案手续、计量参数备案、电子数据传输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企事业单位需履行备案、申报、协助海关监管等义务,同时享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申请总担保等权利,但不得未经许可处置监管货物,否则将触及合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