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6 颁布日期: 2012/04/06
颁布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06
颁布日期: 2012/04/0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救援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按照《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应急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区卫生局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局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各功能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应急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专家组和医疗救援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各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援专家组及医疗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各辖区组建的医疗救援专家组成员不包括新区专家组成员。   (三)应急医疗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需其他区域医疗机构协助救援的,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四)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分级响应   在我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相应的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和相应的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发生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将积极配合,采取措施,全力支持事件的处置和医疗救援工作。   在我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将启动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援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及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工作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援,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生局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援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好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的转运。(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五)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援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区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六)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援,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区卫生局批准,医疗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救援应急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急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援队伍,制定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援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援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急救机构   在区内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援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援专业科室。   4.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各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如生物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核辐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等)。一般不少于30人。区卫生局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物资储备   区卫生局加强救援医院建设,制定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医疗救援应急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援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援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援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医疗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三)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五)医疗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区卫生局联系电话:65305770-5773。   (六)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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