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利用效率,促进黄河兰州段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精神,按照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及《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兰州地处西北内陆,位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年均降水量329.6毫米,蒸发量1500毫米,自产水资源十分贫乏,且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自产地表水资源量约为2.39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74亿立方米,允许可开采量为1.59亿立方米。虽然过境水资源数量可观,但受国家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限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742立方米,远低于国际缺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水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同时, 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工业、生活、生态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创建节水型城市,形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是落实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个‘控制红线’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城市节水工作的基本要求,对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不断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对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创建节水型城市,创新水资源管理模式,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目标
2014年初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力争2014年底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四、实施范围
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2012年6月1日前)。搜集整理资料,广泛调查研究,排查摸底现状,找准存在问题,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制定下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成立兰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开展创建工作,细化分解任务和考核指标,明确各项任务和指标的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3年6月)。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宣传活动,完善考核资料,并按规定整理汇总。开展考核指标落实情况自查和督查工作,落实和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申请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初审考核,并按初审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三)申报阶段(2013年7月-2014年6月)。在省发改委、省住建厅验收后,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内容逐项认真自查,组织专家评议,查找和解决问题,整理、完善申报资料。2014年6月前向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力争2014年底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六、任务分工
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主要围绕以下指标和任务开展工作。考核指标所涉及的部门及用水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创建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划分职责和标准要求,按规定时间将2011年、2012年、2013年年相关资料报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基本要件
1.法规制度健全。《标准》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标准》要求: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节水办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标准》要求: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4.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标准》要求: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标准》要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社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二)基础管理指标
6.城市节水规划。《标准》要求: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7.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标准》要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标准》要求: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节水办
9.自备水用水管理。《标准》要求: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得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10节水“三同时”管理。《标准》要求: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节水办、兰威水务集团
11.价格管理。《标准》要求: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兰威水务集团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立方米/万元)。
《标准》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城市节水办
13.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标准》要求:≥20%或年增长率≥5%。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14.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标准》要求: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
15.城市污水处理率。《标准》要求:省会城市高出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
16.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标准》要求: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17.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生活节水指标
18.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标准》要求:≥5%。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1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要求: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节水办
20.节水器具普及率。《标准》要求:10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
21.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标准》要求:100%。
责任单位:市城市节水办、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工业节水指标
2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标准》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水办
2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要求:≥80%(不含电厂)。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水办
24工业取水定额。《标准》要求: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水办
25.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标准》要求:≥2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节水办
26.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标准》要求: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七、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诸多方面。市直有关部门和近郊四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按期达到考核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1.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俞敬东同志为组长,市建设局局长宋智虎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环保、规划、房产、水务、物价、统计、法制等部门和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审查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方案制定,推进和督查创建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小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布置、检查创建活动的落实工作。(联系电话:0931-8465294,0931-2112605,0931-2112612)
2.聘请环保、建设、规划、水务、统计、法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创建节水型城市专家组,负责为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近郊四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成立相应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建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考核内容,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并如期完成。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召开1次会议,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工作通报制度,介绍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推进。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市创建领导小组和各成员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各责任单位在抓好各项指标落实的同时,要认真收集资料、建立台帐,并整理好相关材料,形成汇总资料(含电子文档),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编申报考核材料。考核验收时由各牵头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报和说明。
(三)明确责任,逐级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节水型城市各项考核指标细化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应指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创建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纳入相应的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每月25日前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创建工作中确有难度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措施或办法,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政府目标办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工程和措施。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四)加大投入,保障工作开展。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工作面宽,市级财政要在制定节水规划、节水监管体制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整顿汽车洗车行业、建设节水型示范项目、节水科研、制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和其它资料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建工作正常经费给予保障,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五)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以点带面,推广节水示范工作。在创建工作过程中,对节水单位和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节水型企业发展。对节水型企业视为优先供水单位,当年节水量指标可留做企业下一年度使用。在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优先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统筹实施,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要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上报审查。对未通过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等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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