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4 颁布日期: 2012/06/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4
颁布日期: 2012/06/04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执法〔2012〕7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伤亡人数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素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培训责任的有力手段。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改进方法,加大力度,切实履行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管目标考核体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明确执法人员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职责,把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铁面无私,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同时,要大力宣传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和有效做法。   各单位要把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组织协调机构和负责人,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全面推进。   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对本市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对市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的安全培训工作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对区域内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要指导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二)定期报告制度   对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市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向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告上季度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报告一次;上海化工区内企业向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每季度报告一次。对本区域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情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以及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向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7月10日和1月10日前报告上下半年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书面报告一次(1月20日前报告上年情况)。   (三)反馈通报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以及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反馈、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培训工作的建议书或意见书,并根据需要向上级报告。   (四)工作联系制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要完善安全培训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依法规范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   2.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3.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5.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   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4.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   5.培训收费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优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有关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台账资料。   (二)采取现场提问的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质量与效果。   (三)以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相关安全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四)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作为日常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规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   (五)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适时对区县企业进行抽查,或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结合“打非治违”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今年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一次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此次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和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是: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任职。   (二)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四)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中班组长每年必须轮训一次。   (五)从业人员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一、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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