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下达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6/05 | 颁布日期: | 2012/06/05 |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6/05 | 
              
              	| 颁布日期: | 2012/06/05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91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编制的《安徽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22号)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强化监管。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的现场监察、动态跟踪和督查督办,继续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制度,并将调度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对污染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实施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省公安厅要加强机动车强制销户报废和机动车入户管理,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省农委要积极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脱氮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省能源局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和脱硝设施建设情况,调整优化发电计划指标,统筹协调脱硝设施建设和机组调修。
  三、各市和省直管县政府要按季度将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省政府将对各市和省直管县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严格奖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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