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3/27 | 颁布日期: | 2012/03/27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3/27 | 
              
              	| 颁布日期: | 2012/03/27 |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是指: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安全生产软科学研究,共性和关键性安全科技攻关,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研究等。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省科技厅推荐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安监局立项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安监局立项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推广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省科技厅等有关规定对经省安监局推荐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申请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与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项目研究开发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三)项目成果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现职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不得挂名;
(五)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承担单位为法人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由省安监局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安监局;
(三)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项目经省安监局公示确认后,列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向社会公布,即为正式立项。
省安监局也可根据需要,将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直接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立项。
第八条 省安监局可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对研究解决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关键性技术的科技项目予以经费补助。
予以经费补助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省安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九条 省直部门、中央在浙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下级单位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
第十条 经省安监局推荐,向国家安监总局和省科技厅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立项部门要求准备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安监局鼓励产学研合作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本省各单位承担国家安监总局、省科技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立项单位通报;
(二)按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四)承办项目立项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省安监局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要求或《合同书》提出的目标、内容和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省安监局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要求或《合同书》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并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对涉及保密的项目,应确定相应的密级,并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中关于实施阶段保密、管理阶段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和目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必须及时报告立项部门,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双方协商,由立项部门或省安监局做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超过两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项目执行中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1年内不得再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在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只限于项目实施需要或《合同书》所指定的范围内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重大、重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报告。中止或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经费做出结算报告,上报省安监局。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安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如软科学类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1. 验收申请书;
2. 项目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 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6.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7. 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8. 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9. 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安监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安监局下发验收批复文件,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主要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 知识产权情况;
3.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八条 省安监局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技术和业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质疑、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安监局审定,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项目主要任务没有完成(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规定任务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项目目标、研究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最终验收的项目,将视情节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年内再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和科研单位自行组织研发,对我省安全生产具有较大影响、经专家咨询研究成果确有创新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领域领先水平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可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国家安监总局、省科技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程序以各立项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优秀安全科技项目,省安监局推荐评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和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进行试点应用,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 省安监局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通过科技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经专家论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项目试点应用点在两个以上,并已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前景较好;
(四)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 省安监局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市场急需的安全科技技术、产品,加大公共政策和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报送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二〇一二年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类别 
项目技术来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项目经费预算(万元) 总计 自筹或配套 向省局申请
   
备注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
承担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法人代码 
 主管部门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E-Mail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合作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责
 1     
 2     
三、项目组成员
项目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职称  专业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E-Mail 
 项目分工 
项目成员2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E-Mail 
项目成员3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项目分工 
 联系电话  E-Mail 
其他成员 姓名 出生
年月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项目
分工
      
      
      
      
      
四、项目主要研发内容、技术关键和创新点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计划进度目标
起止年月 进度目标要求(每行限100字)
 
 
 
 
七、承诺书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
本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内容和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和与事实相违背的内容,由本单位(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八、推荐意见
市安监局或归口管理单位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安监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编写提纲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四、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五、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六、计划进度安排
七、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八、经费预算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 划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划 类 别: 
起 止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二〇一二年制
 
填 写 说 明
   1.“项目成果”和“人才引进和培养”情况应与“三、项目研发主要任务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一致,是项目验收时考核的指标。
2.合同书中的“项目研发主要任务”,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侧重于技术开发的科技项目,应当重点突出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侧重于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还应当包括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合同书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侧重于技术攻关的计划项目,主要应当反映技术指标、获得专利和人才培养等情况;侧重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除技术指标外,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形成示范基地等指标。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落实,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与开发投入的资金。
5.“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382号)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填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目 名 称 
项目计划类别 
项目技术来源 
技术创新方式 
项目开始时间 年  月 项目完成时间 年  月
项目成果 新增产值
(万元) 新增利税
(万元) 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申请数 授权数
      
发表论文  人才引进和培养 
承
担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简称  法人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E-mail 
 电话/传真  手   机 
合
作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1   
 2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法人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E-mail  
 学    历   代码   学位   代码   
 职    称   代码   现从事专业  
项
目
组
成
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 称 从事专业 在本项目中的分工 参加项目工作时间(月)
       
       
       
       
       
       
       
 
三、项目研发主要任务和关键技术经济指标
 
四、项目成果提供形式
 
五、项目经费来源
1.本项目研发总经费    万元,其中:甲方补助     万元,乙方自筹    万元,市县、部门配套     万元。
2.经费拨付计划:
拨款时间 合  计 年    月 年    月
甲方   
乙方   
市县、部门配套   
 六、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总额(万元) 其中省安监局经费
(万元)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人员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验收检查费  
12.管理费  
13.其他费用  
 
七、需增添的仪器设备
名称 数 量 单 价 省安监局
拨款 自筹
或其他 用途说明
     
     
     
 
甲方(项目委托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科验字[       ]第    号
       项 目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验  收 形 式:
       组织验收单位:                          (盖章)
       验  收 日 期:
       验收批准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制
简 要 技 术 说 明 及 主 要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与  措  施
主 要 技 术 文 件 目 录 及 来 源
 验  收  委  员  会  专  家  测  试  报  告
  测试组长(签字):          成员:                        
 
                             年       月       日
 验        收        意        见 
   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         副主任: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科  技  项  目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序号 完 成 单 位 名 称 邮政编码 详细通信地址 单位属性
1    
2    
3    
4    
5    
6    
7    
8    
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8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                栏中。
3.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4.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或个体企业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那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 化 程 度 工作单位 对项目攻关
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验    收    委    员    会    名    单
序号 验收会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签   名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成 果 名 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 研究终止时间 □□□□□□□□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单位名称 
 所在地市  单位属性( )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手机)          
 通信地址 
验 收 日 期 □□□□□□□□ 验收批准日期 □□□□□□□□
组 织 验 收
单 位 名 称 (限20个汉字)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 级 ( ) 1-秘密2-机密3-绝密
任 务 来 源 ( ) 1-省计划 2-计划外
应用行业大类 ( ) 01-农、林、牧、渔、水利     02-工业     03-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04-建筑业     05-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06-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07-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和咨询服务业     08-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09-教育、文化、艺术、广播和电视业     10-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1-金融、保险业       12-其他行业
应 用 情 况 ( ) 1- 已应用  未应用原因A-无接产单位 B-缺乏资金
C-技术不配套D工业实验前成果E-其它
转 让 范 围 ( ) 1-允许出口 2-限国内转让 3-不转让
科  研  投  资(万元) 应  用  投  资(万元)
省 局 投 资  省 局 投 资 
地市投资  地市投资 
其他单位投资  其他单位投资 
合     计  合     计 
本  年  度  经  济  效  益(万元或万美元)
新  增
产  值  新  增
利  税  其 中 创
收 外 汇 
 
填  表  说  明
1.  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 编号:指组织验收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验收的顺序编号(如:浙江省安监局2012年组织验收项目编号为科验字[2012]×××号)。
3. 项目名称:申请验收时经组织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名称。
4. 项目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中项目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承担单位在执行期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推荐单位应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完成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申报书、计划合同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资料。
5. 验收形式:指该项目验收所采用的形式,即函审验收、会议验收。
6. 验收日期:指该项目通过专家验收的日期。
7. 验收批准日期:组织验收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8. 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如下内容:
⑴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⑵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⑶性能指标(写明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⑷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⑸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⑹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⑺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9. 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验收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0. 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验收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1. 验收意见:会议验收时指验收委员会形成的验收意见;函审验收时指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
12. 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中的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相同。
13. 验收专家名单:采用会议验收时,由参加验收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验收时,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项目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
14. 验收专家组:验收应由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专家完成,专家组一般为5-7人。项目验收应紧密围绕项目目标与研究内容、任务设置、技术路线、技术基础及优势、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应用与示范等内容展开。验收采用会议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15. 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在专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经研究讨论形成专家验收结论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和副组长签字。
16. 验收单位意见:由具体主持项目验收工作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17. 科技成果登记表:
(1)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且要与封面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合同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3)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项目最终完成的时间,并以评价完成日为准。
(4)第一完成单位:是指项目合同或计划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封面的第一个单位相同。
 (5)所在地区: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地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⒈独立科研机构⒉大专院校⒊工矿企业⒋集体个体⒌其他 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7)联系人:是指该项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8)通信地址: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9)组织验收单位名称:是指对该成果组织验收的单位,组织验收单位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之间用“、”分开,如超过20个汉字可用通用的简称。
(10)成果有无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密级。并在括号内选填0或1即可。
(11)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2)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即可。
(13)应用行业:是指该项成果应用的行业。请在括号内选填与应用行业相对应的一个两位数即可。
(14)应用情况:是指该项成果是否已应用,已应用的在括号内填入数字1. 未应用的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括号内选填A.B.C.D.E.即可。
(15)转让范围: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6)科研投资:是指该项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资金额,分为省局投资,地市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
(17)应用投资:是指为应用项目成果投入的资金分为省局投资,地市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已应用的项目成果需填写本栏目。
(18)本年度经济效益:已应用的项目成果需填写本栏目,并只计算本年度的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其中创收外汇的情况。
18. 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证书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验收证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