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5/25 颁布日期: 2012/05/25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5/25
颁布日期: 2012/05/25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2〕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 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和工信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以及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的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 2012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我市 2012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成立 2012 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石文怀 副市长   副组长:黄 延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世平 市工信委主任   成 员:赵博如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陆俏梅 市发改委副主任   谢 鸰 市物价局副局长   尹玉林 市工信委副主任   梁 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植秀 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李伍坚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陈伟刚 市环保局副局长   莫 瑄 市广电局副局长   黄艺平 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杜 颖 市国资委副主任   胡建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兵民 市质监局副局长   梁炜皓 南宁供电局营销部主任   陆耀忠 武鸣县副县长   梁翠榕 横县副县长   麦阳明 宾阳县副县长   陈 格 上林县副县长   王 川 马山县副县长   苏庆威 江南区副区长   黄有逸 邕宁区副区长   黄朝浩 良庆区副区长   徐斌元 广西绿城水务公司副总经理   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监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审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尹玉林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三、职责分工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调查和核定,拟定、公布和上报 2012 年工业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计划,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我市 2012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等以及通报已完成 2012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针对本地区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行业,制订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或将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扩大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之外,并将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进行通报和检查验收。组织专项督促和检查 2012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对已淘汰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实施奖励。   对 2012 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进行立项、节能评估审查。在安排 2012 年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 2012 年新建项目立项审批关,不予审批和核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新的投资项目。在安排 2012 年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其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   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拨付市本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牵头组织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我市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政策措施。加强开展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   国土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土地审批,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办理用地手续,不予批准落后产能的企业新增用地,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在办理土地审批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环保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评,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吊销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做好在淘汰落后产能后环保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防止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 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把好安全生产前置审核关,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要依法吊销或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依法吊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淘汰过程中,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或撤销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落后产能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检查,依法不给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并上报上级给予注销。   广电部门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及时向社会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监督氛围。   供电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立即依法停止供电,并按照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拆除或由企业自行(或执行政府强拆流程)拆除相应的供电设施。   供水部门负责根据各级政府的决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立即依法停止供水,拆除相应的供水设施。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企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上报调查摸底名单,按照市政府要求下文并组织实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要求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同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落后产能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之一,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危害民生,必须坚决予以淘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能否落实直接影响到行业结构调整和全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各县区以及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形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以及各种“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的思想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地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和问责制   市政府与列入 2012 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在的县区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所在县区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县区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和政绩考核的依据,对于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进而影响到全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的企业,市政府下文进行强制淘汰,   企业的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市级以上年终考核奖励,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取消同年度评选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的资格,同时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评选各类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资格;不得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取消企业所享受的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前期经费补贴、节能财政资金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督促县区政府下文并落实完成任务。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职责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区以及企业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取证工作,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坚持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整治。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既要推动工作进展,也要注意维护职工和出资人的合法利益。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增加新的落后产能。   (五)加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   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优胜汰劣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落后产能执行惩罚性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各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停止对“二高”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   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国土部门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六)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与保障机制   市政府 2012 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或向其他行业或相关行业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上岗再就业。对未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妥善安置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失业人员,并因此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将扣回奖励资金。   (七)执行企业资产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国资部门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因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人社部门要认真指导、协调、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再就业培训、给予经济补助、落实社会保险等措施,努力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开辟新的就业和再就业岗位,避免就业岗位一次性大规模的流失和变动,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八)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附件:1. 2012 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表(略)   2.2012 年南宁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分解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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