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8 |
颁布日期: |
2010/10/28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0〕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现将《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委成立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业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委安监处、综合运输处、建管处、港建处负责人及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安监处,负责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含客货运站场)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它单位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配合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应选派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可以会同交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的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组,具体负责中央在渝和市属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评估工作。
评估组名单应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正式发布。
第五条 评估组由不少于三人组成,至少应配备一名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成员。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估组长的职责是:负责组成评估组;组织和指导评估组成员开展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代表评估组与企业进行沟通;提交评审报告。
评估组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指导,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审核任务,整理、归档评审文件,协助编写评审报告。
第六条 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估应按照《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采取“自查自评,初审分类,评估确认”的程序进行,并由评估确认部门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一)自查自评。
各交通企业对照评估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和评级标准,确定级别等级,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报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初审。
申请初审的企业应填写《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申请表》(见附表1)时,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简介;
2.组织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4.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运行记录(包括安全事故情况);
6.自评报告;
7.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文件确认是实际控制人的证明;
8.评估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分类。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文件审核主要是由评估组对企业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等)、有效性(包括文件描述与企业实际的关系等)、系统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和规范性(包括格式、文字、名词术语等)进行初步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评审的条件。
现场审核主要是由评估组进入生产经营现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符合性作出评价,确认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的文件、安全生产运行记录,访问企业高层领导,询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检查车辆、船舶和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相关作业场所。
1.访问企业领导及部门。访问企业领导至少2人以上,访问的企业领导/部门数不少于企业的领导/部门总数的1/3;
2.询问企业下属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
3.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抽查企业运营车辆不少于3辆,驾驶员不少于3人,抽查企业营运船舶不少于1艘且不低于总数的10%,实地调查企业至少1个经营场所。
4.与员工及其他人员的面谈。对从业人员的问卷调查或书面测试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5.审查工作记录、会议纪要、业绩指标、计算机数据库等记录。
6.与企业主要领导进行座谈,通报审核情况,确认存在问题,并就整改意见进行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要求申请初审的企业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提供有关信息和记录以及现场审核的必要资源,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担任现场向导,配合评估组的工作。
(三)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的管理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2.初审资料和《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的符合性;
3.初审资料的完整性。
初审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待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评估组提交证实性材料后,评估组可重新进行现场审核。
评估确认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将要求初审单位重新组织评级,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在本辖区注册、独立取得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分类,报市级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国资委进行等级评估确认。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的安全级别评估以各分支机构评估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
第八条 根据评估计分结果,评估组应出具《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报告》(见附表2)。评估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申报评估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估组提出申诉或者申请重新审核确认。评估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组织进行复核。
第九条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等级与交通行业信誉评估、市场准入许可相结合,并依照《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将其作为行政许可和通过年度行政许可审验的依据。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交通企业初审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自评时间 自评得分
自
评
情
况 自
评
得
分
自评等级 申请等级
审核意见
附表2: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报告
名 称:
交通企业:
评估单位:
年 月 日
1.评估概述
1.1基本信息
1.1.2评估实施单位基本信息
评估单位名称
评估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如有多个,分别填写上)
1.1.3交通企业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安全部门基本信息
安全部门名称
安全部门负责人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2 评估活动概述
2.1评估工作组织管理
(评估工作的组织体系含评估人员构成、工作原则和工作措施。)
2.2评估工作过程
(工作阶段及具体工作内容。)
2.3 依据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文档、工作条件和配合人员等必要条件以及可能的限制条件。)
2.4关键问题说明
3 综合分析与评价
4 整改意见
(对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如内部/外部;主观/不可抗力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被评估单位应对的能力水平等进行说明。)
5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审核表
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审核表
被评价企业 评估单位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评估负责人
评估得分 评估等级
审
核
结
论
主
要
问
题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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