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5 |
颁布日期: |
2012/03/25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5 |
颁布日期: |
2012/03/25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1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2012年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现就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原则
(一)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二)强化行业监管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区(县)政府、街道(乡、镇、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区(县)不少于100万元,街道(乡、镇、管委会)不少于2万元,社区(村)不少于1万元,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不能评优选先。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和我市要求,设立区(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到位;设立街道(乡、镇、管委会)安监站,配备2名安全生产专干。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产煤区(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应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继续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3.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强化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强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非”责任落实到区(县)政府及街道(乡、镇、管委会)、关闭取缔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打非”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
4.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政策,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70%;督促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别达到80%和100%,煤矿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5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场7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80%,规模以上冶金、有色企业4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规模以上白酒、建筑卫生陶瓷、啤酒、平板玻璃、乳制品、水泥等企业2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继续巩固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已完成“安全生产示范”创建达标的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其他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力争年内达到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标准。深入开展自治区“平安农机县(市、区)”和“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达标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明确“十二五”期间安全社区建设规划,把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和财政支持范围,成立安全社区推进机构,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每个区(县)政府、管委会至少确定2个试点社区,制定社区安全规划。深入开展企业班组建设活动,明确企业班组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好班组建设活动。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119”消防日、安全生产“五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完成《自治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持证率100%。开展教考分离试点推广工作。
6.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依托辖区内中央驻区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机制。高危行业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专职应急救援人员。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装备和物资,完成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落实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可能引发各类灾害的防范措施,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极端天气应变能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制度。
7.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事故问责、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现场分析制度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区(县)、市属委、局、办对本辖区、本行业重点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管理。
道路交通:认真开展“三超一疲劳”及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深化道路客货运安全隐患治理,依法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采取措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公路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爆品运输车、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实行四级联网联控,安装使用率100%,在线率80%以上。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和企业运用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重点车辆,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煤矿:认真做好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装备水平,条件适合的煤矿全面推进综采、综掘。完成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加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逐步建设覆盖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必须做到抽采达标。
消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工作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清剿”活动,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城乡结合部生产经营单位、群租房的火灾隐患治理。以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三化”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完成“四个能力”建设等级评定、挂牌公示,落实奖惩措施;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100%达标。
非煤矿山: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继续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废弃井巷和露天矿山边坡的管理,推进地下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开展现有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链,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严格企业入园条件。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阻隔防爆技术。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运用烟花爆竹监控流向登记系统,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常态工作机制,及时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
农机: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加大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无牌行驶、不参加年度安全技术审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超速行驶、严重违章载人的行为;以治理牵引超长超宽拖车、“黑车”、“非驾”、拖拉机尾部无反光警示标志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农机安全隐患。政府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结合实际做好工贸、城镇燃气、旅游、教育、文化、卫生、水利、机械、冶金、有色、电力、建材、特种设备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市属有关委、局、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范畴,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月通报、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把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量化,并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每年进行公布。
2.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车辆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建立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行业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督促总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完成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本行业(领域)工作职责、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治理效果评价和督办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运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按时完成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
4.严格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组织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煤矿、冶金(生产单元)企业、5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场及水泥、电力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其他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按国家要求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90%。化工企业完成涉及15种危险工艺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和具备条件的地下开采矿山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摸清行业企业职业危害状况,督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五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交通安全周”、“职业病防治周”和“119”消防日等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督促企业开展班组建设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乌鲁木齐市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中认真履行职责。摸清应急救援资源状况,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加强联动,充分做好极端天气条件下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预研预判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极端天气变化的能力。按时上报各类事故,及时参加事故调查,完善和落实事故问责制度、约谈制度。及时通报本行业系统典型事故,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决定,及时报送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四)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安全生产纳入集体合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2.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分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发展规划(计划),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请或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煤矿、电力企业、冶金企业(生产单元)、50万吨以下露天采石场及建材生产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有地下开采矿山的企业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健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和检测检验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和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租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责任,对发包工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经营车辆安装使用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开展监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职业病防治周”、“119”消防日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企业班组建设,完成班组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安全教育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深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督促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报所在区(县)和乌鲁木齐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运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完善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应用,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的完整的闭环管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6.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报备和修订工作。针对极端天气特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1次综合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一)2012年,市人民政府对8个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25个委、局、办和7家国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签订《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控制指标,将市属委、局、办分为重点考核部门和一般考核部门。重点考核部门为: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农牧局(兽医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般考核部门为其他的市属委、局、办。
五、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和企业分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管理目标600分,控制指标400分。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状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在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自治区考核控制指标。外省(市、区)企业在我市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计入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控制指标。
市属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计入该部门年度考核;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煤炭局进行考核。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建委进行考核;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承包由市属部门发包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时计入该部门考核控制指标。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1起,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扣100分,部门扣75分。单项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每超出1人扣30分。市属部门控制指标在5人以下(含5人)的,每超出1人扣100分;控制指标在6-20人的,每超出1人扣50分;控制指标在21人以上的,每超出1人扣20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乌鲁木齐市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和企业落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含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重点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一般考核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重点考核部门、一般考核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上(含8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不含800分),重点考核部门、一般考核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不含850分),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的市属部门和企业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区(县)、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六、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县)、管委会、部门考核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综合考核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农牧局(兽医局)、和市煤炭局等单位共同组成。企业考核工作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粮食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2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2年10月至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jiang.gov.cn/)、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urumqi.gov.cn/)、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http://www.xjsafety.gov.cn/)、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www.urumqisafety.gov.cn:8080/)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七、奖惩
(一)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2012年度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连续3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5万元;重点考核部门,奖励人民币2万元;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企业自筹)。
2.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3万元;重点考核部门,奖励人民币1万元;一般考核部门,以市政府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3.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和分管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1.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重点考核部门,罚款人民币1万元;一般考核部门,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批评;企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罚款中的20%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和分管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3.考核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部门、企业的《责任书》签订人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市属部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市级的评优选先。
(四)被处罚单位的罚款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上缴市安委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各单位上缴的罚款用于乌鲁木齐市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不合格,进行通报批评,并如数退回已发奖金。按照国家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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