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10/27 |
颁布日期: |
2003/10/27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10/27 |
颁布日期: |
2003/10/27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区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以市人民政府与区县、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签订后,签字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联系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安全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做好隐患整改和验收工作;
8.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延报、漏报、隐瞒不报;
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值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考核等级为: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按《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连续三年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按《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突破下达的安全事故指标或按《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区县、部门。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区县、部门应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实行奖罚制度:
(一)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8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6000元;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4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3000元;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5%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5%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市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解决。区县、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县、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