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5 |
颁布日期: |
2011/07/05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5 |
颁布日期: |
2011/07/05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政发〔2011〕12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安委〔2010〕2号)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完善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部署、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九)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各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做好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长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协调并督促各位副市长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4.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较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市长、常务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或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位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合理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参与、配合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5.建立危险源、危害辩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6.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7.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9.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
1.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综合行政法规,拟
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
4.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砖瓦、砂石类)安全生产许可核发和监督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二类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的核发和监督管理;监督区(县)《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较
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9.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应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或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3.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三)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批准全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排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预算内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规划衔接、论证和办理规划文本备案时,对安全生产专题内容进行审查,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内容。
4.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的监督和指导。
5.组织或者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四)市招商服务局。
1.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引进工艺技术先进、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不得引进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2.在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监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办理相关安全设施手续。
(五)市规划局。
1.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布局中合理布局,并配合提出相关的安全布局要求,减少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单位和居民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其影响。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道路交通事故、防爆、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按专项规划负责出具全市加油加气站布点的选址及规划条件。
(六)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等。
2.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所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促、检查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指导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七)市旅游局。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管辖内旅游企业(旅行社、A级旅游区、A级旅游点、星级饭店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规范性文件、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交通安全,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市经委。
1.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督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
3.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监督指导电力、冶金、机械、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6.负责组织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实施行业管理。
7.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电网从业人员入网资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工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九)市商务局(粮食局)。
1.负责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5.负责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区(县)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
3.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从事非法“校车”营运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的,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进行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6.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7.加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临时休息的经营性场所)就餐,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饭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支持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
(十二)市民宗委。
1.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宗教场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市公安局。
1.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区(县)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势,提出或制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4.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对建筑物拆除施工中拆迁方案涉及爆破作业的实施监督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定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
8.配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十四)市监察局。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十五)市民政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做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对请求维护因安全生产产生民事权益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十七)市人事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3.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资格审核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十八)市劳动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依法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5.指导监督市属各技工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市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九)市国土局。
1.指导督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建委。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拟定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燃气、热力行业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制定建筑、城市燃气、热力行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市房产局。
1.负责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管理和全市城镇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及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及随意拆改主体结构或承重构件行为的整改工作。
3.加强行业监管的安全生产行政制约,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审核合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格房屋权属登记,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5.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十二)市市政市容局。
1.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2.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3.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4.在临时占道许可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不得许可,对现有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交通安全的临时占道单位或设施、设置,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5.督促市政行业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6.负责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三)市行政执法局。
1.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开展全市违章建筑的大检查和整治,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监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四)市交通局。
1.负责公交、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行业安全准入条件,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企业车辆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乌鲁木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设计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对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治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治理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发证和检查等工作。
(二十五)市水务局。
1.监督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2.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指导水厂、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设施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床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的安全监管。
(二十六)市农牧局。
1.指导农牧业等相关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市农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3.负责农药、兽药、渔药使用以及草原鼠害防治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
4.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局。
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3.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社区(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二十八)市卫生局。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指导协调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二十九)市煤炭局。
1.拟定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顿煤炭生产秩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推动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指导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
2.对产煤区(县)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工作,指导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4.监督指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矿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5.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材料、仪器仪表等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7.负责发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
8.负责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煤矿建设、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实施科技兴煤战略。
10.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初审工作;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11.承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市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环保局。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停产及整改,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环保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广电局。
1.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二)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体育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监督指导信鸽放飞协会有关安全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5.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有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市统计局。
1.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收集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统计公报。
3.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三十四)市林业局(园林局)。
1.负责全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大型游艺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五)市质监局。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三十六)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工作,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市工商局。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2.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动员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三十九)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十)市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人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十一)市总工会。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4.参加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十二)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十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2.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安全准入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工作。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定位监控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监控和管理,负责客运站、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监督指导有关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六、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组织、督促、支持区(县)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确保人员编制落实到位,落实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4.组织、督促街道(乡镇、管委会)和区属部门、社区(村)、辖区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7.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8.组织公安部门及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9.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督促内设机构和社区(村)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2.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3.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4.制定应急预案,成立义务安全防护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具。
5.及时向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纠正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完成街道(乡镇)安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在基本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八、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精神文明办、市编办、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属其他部门和军分区、驻乌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九、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接续的部门承担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因人员调整的,由接任者承担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2007年7月6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自本规定颁布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