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2002修订)

颁布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3/13
颁布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1/01
颁布日期: 2002/03/1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2〕40号) 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流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主要指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洛河、泾河、葫芦河、窟野河等黄河、长江一级支流干流综合整治及污染源治理;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指陕北能源开发区、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陕北生态科技产业园区、杨凌生态农业示范区、秦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项目。   3、国家及省、市(区)、县(区)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全省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4、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国家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   5、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指具有典型生态特征、重要科研保护价值、重要示范意义、管理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及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县、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矿区生态恢复等项目。   6、天然气推广环保项目。主要指城市天然气推广和集中供热工程、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补助项目。   7、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理监督能力建设、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环境标准制定、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   8、环保产业项目。主要指环保科技产业研究开发、环保设备研制开发、秸杆焚烧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艺推广、环保标志产品制造等项目。   9、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抢险治理的环保项目。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属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环保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无偿安排使用,视为省级国家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属于国家和省、市确立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项目贷款贴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办的环保产业项目,一般可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助视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3、对于国债资金安排的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4、非国有企业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环保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支持。其资金使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的条件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经相关机关批准立项,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放费。   3、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单位,其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必须按要求筹集到位;凡有偿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其项目必须有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4、以前年度曾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城市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填写《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3、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   4、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考察小组建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   5、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项目要有重点,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超过5个,市(区)部门项目,重点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20个,中等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10个。其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环保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是已确定的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所有项目单位都必须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见附件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省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区)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责任书、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环保专项资金。   2、环保专项资金中有偿部分的管理,由省环保局负责管理,在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环保有偿资金专户。凡是已确定的有偿使用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除签定项目责任书外,还要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见附件4)。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省环保局具体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并负责按期回收借款,所收回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滚动安排使用。   3、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陕财办监[2001]82号),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报告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4、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跟踪问效、反馈报告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不再受理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市(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   3、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   4、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   附件1: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 投资 总额   其中 专项资金金额   银行贷款金额   自筹资金金额   地市配套金额   预计 新增 效益 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环境效益 节约能源   新增利润   处理“三废”   新增税金   污染达标排放   其  它   其它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审核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预计改造总费用(万元)   单位地址   电话   自筹   申请补助 其它   锅炉用途 改前锅炉总吨位 改前锅炉总台数(注明每台的吨位) 年耗煤总量(吨) 改后锅炉总吨位 改后锅炉总台数 (注明每台的吨位) 燃料类别 预计年耗燃料量 完成时间 采暖                 茶浴                 其它                 锅炉地址   与能源供应单位合同 已签   未签     附件3: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环保治理项目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陕财办建(  )   号文件,  年  给           厂(公司)安排   项目  万元,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甲方)与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单位(乙方)共同协商一致,特签订该环保项目责任书: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主要内容及设计要求:   三、 项目资金投入及其来源: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    拨款   1、省环保专项资金贴息      万元   借款   2、地(市)、县配套自己资金    万元   3、银行贷款           万元   4、企业自筹           万元   5、其他资金           万元   四、项目年新增效益预测:   1、环保效益:   2、经济效益:   五、项目开工及竣工、验收时间:   该项目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六、项目完工投产后,经过考核要求达到:   七、权力和责任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做好环保项目的管理工作,按时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2)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3)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和用款计划,及时办理拨款事宜。   (2)协助甲方做好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配合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及所需情况。   (5)保证环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八、处罚措施:   1、省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贴息、借款项目,要求必须按期完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环保治理要求。到期末完工或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省财政、环保部门要对项目单位处以已安排环保资金0.5%的罚款。   2、对私自改变项目或补助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省财政、环保部门要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处理,追究项目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对违反财政纪律,不按规定使用环保资金的,省财政、省环保局不再受理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   省财政厅(盖章)      代表人(签字)   省环保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省级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人(签字)   市(县)财政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市(县)环保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    年)第  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甲方)与借款项目单位        (乙方)、担保单位     (丙方)共同协商,为明确借款责任,特签订本环保项目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陕财建[ ] 号文件,乙方向甲方借省环保专项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项目。借款实际发生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借款指标拨付资金,乙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具体拨款计划为: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借款费率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合同执行中遇有利率调整时,从调整之日起,费率相应调整。借款占用费按日计算,按季清缴。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费额=借款余额×时期(日)×月费率÷30(天)   占用费由借款方自行计算,并于每月20日后5天内缴纳。   四、占用费奖罚如下:   项目按期或提前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经验收合格者,可减免50%的占用费,按期归还借款者,再减免50%的占用费,由甲方在全部收回借款后的一个月内给项目单位返还应返还的占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期计算费息外,逾期部分加收费息20%;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除收回挪用借款外,还对挪用部分罚收费息50%。   五、乙方保证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六、担保方(丙方)提供担保,由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在括号内划√)   1、财产抵押担保方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或抵押单位与借款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各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济实体资金担保方式。   借款到期,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甲方还款通知一月后仍未归还,甲方有权从乙方(或担保方)的各项经费资金和银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抵押的财产归还到期借款。   七、甲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甲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九、本合同借款实行委托借款。省环保局为委托方,   厂(公司)为受托方。   十、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条文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此文方式作唯一表述,双方未在借款合同文本外附加任何口头约定。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还清全部借款本费后失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四份,甲方(2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副本3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甲方:   陕西省财政厅(盖章)      代表人(签字)   陕西省环保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项目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   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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