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8 |
颁布日期: |
2012/04/18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2〕13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减少因不合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从源头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编制区、县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位于蓟县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依照《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年-2020年)》(津政函〔2004〕193号)进行审查。上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材料中须包含已经过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登记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单位签订评估项目合同后,应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项目登记;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区县的,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评估项目登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报告编写人的资格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报告责任表应由主要编写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中应附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报告主要编写人的地灾评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
要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格评审程序。天津市矿业协会作为我市的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评估报告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报告编制的技术水平。
评估单位在完成评估报告后提交评审申请。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和三级评估报告聘请3-5名专家,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所在区域(平原区、山区),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原则上不得聘请评估单位的专家评审本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
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并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民主推荐产生,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主持过二级以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一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估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书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专家组长必须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评审程序,建立完善的评估项目评审档案,保存好评估项目合同、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每个专家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等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大厅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备案。评估报告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的评审情况,作为对评审专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以及无评估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评估业务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1〕372号)、《关于委托天津市矿业协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1〕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评估项目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4.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和评估项目登记表
评估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项目地理位置
评估单位
评估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资质等级 资质编号
发证机关 国土资源部
委托评估的
建设单位
合同签订
日 期 评估费用(万元)
评估工作
起止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备案部门
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登记。
附件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表
评估报告名称
评估单位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签名:
日期:
附件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编号: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评 估 级 别
用地范围及
面 积
地 理 位 置 东 经 北 纬
建 设 或 规 划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地 址 联系人
项 目
名 称 电 话
用 地
性 质 传 真
评 估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地 址 联系人
评 估
资 质 等级: 电 话
编号: 传 真
评 估 报 告 报 告
名 称
报 告
主 编 电 话
专 家 组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
对评估结
论负责的
承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或规
划单位按
评估结论
做好地质
灾害防治
工 作 的
承 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对建设项
目或规划
区地质灾
害危险性
评估工作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的 意 见
(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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