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1/29 颁布日期: 2011/11/29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1/29
颁布日期: 2011/11/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规范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决策,企业主体、市场补充、专家支持、高效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适用范围   1.4.1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   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包括核心区和影响区。核心区为江津、巴南、南岸、大渡口、九龙坡、渝中、江北、北碚、渝北、沙坪坝、长寿、涪陵、武隆、丰都、石柱、忠县、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22个区县(自治县)以及北部新区,影响区为永川、大足、荣昌、綦江、潼南、铜梁、合川、璧山、南川、梁平、垫江、酉阳、黔江、彭水等14个区县(自治县)。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内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一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生态功能丧失或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2重大(二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区县(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3较大(三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4一般(四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重庆海事局、重庆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新闻办、市通信管理局、重庆保监局、市港航局、长江上游水文局、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报告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发布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收集、掌握、发布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指挥调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渝部队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预警系统;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实施监测,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按市政府授权发布重大预警信息,提出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建议以及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做好处置过程中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涉及跨省界污染的,协调相邻省市环保部门互通入境、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并提请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处置准备。   市安监局:指导区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做好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牵头组织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收集、上报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侦破放射源丟失、被盗案件;做好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交通事故等直接原因的调查;负责事件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实施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提出污染水源水质能否饮用的建议,做好卫生监测。   市农委:负责对农作物和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渔业水体、农作物大面积受损等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农村地区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委:负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运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抢险救援所需设施、设备调运,协调组织调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物资转运所需车辆,运送救灾物资和转送危险物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负责其他原因引起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置因船舶运输及海损事故引起的水环境污染事件。   重庆海事局:负责对长江干线重庆段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管辖水域内流动污染源溢漏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原因引起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重庆海关:负责调查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区县(自治县)、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三峡库区企业破产、关闭、搬迁、结构调整可能引起的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査和善后处理。   市市政委: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负责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设施)损坏或污水、垃圾异常排放导致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商委:提供商务部规定的重要应急商品,组织、供应处置污染物所需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经费。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参加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水文资料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前后的气象信息资料。   市民政局:根据水环境污染的程度,组织救灾物资,协助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治理污染源,参与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新闻宣传组,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预防和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件现场抢险。   长江上游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工作。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重庆保监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垫资和及时理赔。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涉及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通报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   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并及时提供事发地域资料和有关监管检查资料。   2.4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处置和属地管辖原则,设立相应的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区县(自治县)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   2.5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应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安监、消防、交通、港航、海事、市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1.2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容易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1.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警电话:12345)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36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3.2.3预警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环保局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7)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件发生单位、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4.2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民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4.3扩大应急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处置   4.4.1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程序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   4.4.2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政府领导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宣传组等(见附件)。   4.5处置信息报告   4.5.1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发生重特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市政府初报情况。在现场处置期间,现场指挥部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政府续报应急处置信息。事件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4.5.2报送方式和内容   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在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具体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批准。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终止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5.2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人,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一般、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4情况通报   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根据本预案确定负有应急保障职责、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4技术保障   6.4.1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在部门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衍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有关内容,建立完善有关防范水环境污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和农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6.4.2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6.5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救援演练、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经费。   6.6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重大、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4)其他情形。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重点防范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培训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演练   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渝办发〔2007〕228号)同时废止。   9附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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